【案情经过】
原告谢X与被告潘某、孔X系朋友关系。2017年12月12日,两被告因资金周转需求向谢X借款,谢X通过某银行向孔X转账交付10万元。2023年12月5日,双方核对本息后,两被告出具《借条》,确认合计欠款22.7万元,约定分四次还清,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及律师费承担条款。然而,第一期还款到期后,两被告未按约履行,谢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齐钰律师等诉至某法院,要求两被告偿还本金10万元、利息及律师费等。两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前期约定的利息及《借条》中确认的利息是否超过法定保护上限;二是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是否应予支持及如何扣减已付利息。原告主张按《借条》确认的12.7万元利息计算,但齐钰律师在庭审中明确指出,该利息标准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需依法进行调整。同时,针对被告曾支付的1.5万元利息,需在最终应付金额中予以合理扣减。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借贷关系合法有效。针对利息,法院采纳了依法调整的意见,判决两被告返还谢X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12月12日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计算)。针对律师费,法院支持了1.6万元的诉求,但将被告已付的1.5万元利息从中扣减,判决两被告另行给付谢X一千元。案件受理费两千五百余元由两被告负担。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中涉及历史借款结算、利息重新确认及利率法定上限调整的场景。特别是当双方通过出具新《借条》将前期高额利息计入本金或确认固定利息金额时,出借人需面临法院对实际利率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严格审查。同时,本案也适用于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方承担律师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的情形。
【服务指引】
在民间借贷活动中,建议出借人注意以下几点:首先,借款结算时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其约定的利息总额仍受法定利率上限约束,切勿以为双方签字确认即可突破法律限制;其次,在借款合同中应明确约定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以便在诉讼中获得法院支持;最后,若债务人曾有过部分还款,应明确该款项是抵扣本金还是利息,并保留好相关转账凭证,以便在诉讼中进行准确核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