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法院:XX省XX人民法院
文书类型:民事调解书
代理律师:朱贺成
代理一方:被告(女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即彩礼返还家事纠纷。男女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经过一段时间交往确立恋爱关系,之后按照当地婚嫁风俗习惯订立婚约。婚约交往过程中,男方按照习俗向被告给付彩礼,交往期间还存在节日馈赠、见面礼、礼品购置、日常转账等多笔资金及财物往来。
后期双方相处过程中矛盾不断,感情彻底破裂,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婚约解除。婚约解除后,男女双方家庭就彩礼返还事宜分歧巨大,无法自行协商达成一致。原告将恋爱期间多笔转账、节日红包、共同消费支出全部计入彩礼范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全额返还全部款项。
接受委托后,我方作为被告代理律师,全面梳理双方全部资金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对案涉全部款项逐一分类,区分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和恋爱交往中的小额赠与、节日红包、双方共同消费。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原告主张返还范围过大,将大量恋爱日常开销一并要求返还,诉求金额显著偏高,被告认为部分款项属于恋爱自愿赠与,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同时举证证明恋爱期间己方也存在财物付出。
本案受理之后,承办法官组织本案调解及庭审工作。婚约财产纠纷当中调解为重要化解途径。调解及沟通过程中,我方向法庭阐述法律观点:只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大额彩礼,才符合法定返还条件;恋爱期间带有情感表达的节日红包、小额转账、双方共同消费,属于无偿赠与,不在彩礼返还范围之内。结合双方交往时长、本地婚嫁习俗、款项实际消耗、双方相处经过,发表代理意见,与原告、承办法官开展多轮谈判,极力争取对我方当事人公平合理的处置方案。经过多轮磋商,原被告综合评估诉讼风险,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方案。
我方抗辩主张
1、区分彩礼与恋爱日常赠与,恋爱期间节日红包、小额转账、共同消费不属于彩礼范畴,不应当予以返还;
2、结合双方交往经过、本地婚嫁风俗、财物实际使用消耗情况,请求法院驳回原告不合理、超额部分诉讼请求;
3、若以调解方式结案,请求在事实及法律框架内确定合理返还数额,拒绝原告提出的全额返还诉求;
4、本案诉讼费用按照调解协议约定依法进行分担。
案件结果
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对双方协商结果予以司法确认。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向原告支付约定数额的彩礼返还款项;款项履行完毕后,案涉婚约财产纠纷就此一次性了结,原被告双方就此再无其他经济纠葛;原告自愿放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用按照调解约定予以分担。该调解书双方签收后即具备法律效力,各方不得就案涉婚约彩礼相关事宜再另行主张权利。后续义务人按照调解协议按期完成款项给付,本案纠纷得到实质性化解。
案件总结
彩礼返还属于十分高发的家事纠纷,实践中最大争议就是款项定性问题。不少当事人会把恋爱期间的约会开销、特殊含义转账、节日红包全部认定为彩礼,要求对方全部返还。但法律上需要返还的彩礼,特指基于婚嫁习俗,以登记结婚为条件的大额财物,恋爱中表达情谊的小额赠与、共同消费,一般不支持返还。
本案代理被告,重点就是对全部往来款项甄别归类,剔除不属于彩礼的部分,对抗原告全额返还的诉讼请求。相较于法院直接判决,调解可以兼顾法律规定与民间人情,避免判决后双方家庭持续对立,做到一次性全部了结纠纷,省去上诉、强制执行带来的时间成本。
通过本案也给到现实启示:男女双方订立婚约给付彩礼,应当妥善保存转账、收条等凭证,转账尽量备注款项用途,防止后续分手之后就钱款性质发生争议。遇到彩礼诉讼,应当厘清法定返还范围,理性提出诉求,在家事案件中,调解往往是高效解决矛盾的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