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法院:XXX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0年9月24日
代理律师:朱贺成
代理一方:原告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委托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技术服务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相关规范标准,为原告的年加工1万吨项目编制《年加工1万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完成后提交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完成审批工作,本项目合同总费用为人民币160000元(壹拾陆万元整)。
合同成立生效之后,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友好协商,于2019年10月9日另行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该解除协议明确约定,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于2019年10月9日即时解除前述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关于年加工1万吨艾草项目的委托服务合同。协议同时约定,自本解除协议签署当日起,由原告承担对应约定责任。
协议签署完毕后,双方就解除协议项下对应的权利义务、款项承担、后续清算事宜发生分歧,未能按照《解除合同协议书》的约定完成后续结算工作,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司法机关厘清双方在合同解除之后的权利义务关系,妥善处理案涉委托合同解除后的遗留争议。
案涉核心争议焦点集中在:第一,案涉《解除合同协议书》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是否已于2019年10月9日正式解除;第二,合同解除之后,双方应当如何按照解除协议约定划分责任、完成款项结算;第三,案涉环评技术服务前期已经开展部分工作,该部分工作对应的成本、费用应当如何进行分担。
本案庭审阶段,我方代理律师围绕书面合同、解除协议书两份核心证据,结合委托合同法律规定展开举证与法庭辩论。被告方在庭审中对于解除之后的责任划分持不同意见,认为自身已经投入人力开展环评报告编制工作,应当获得相应报酬,不认同原告提出的清算方案。法庭组织双方针对合同签订背景、磋商过程、解除协议签署过程、前期工作开展情况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对全案证据进行综合审查认定。
我方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4月15日签订的案涉环评报告编制委托合同已于2019年10月9日通过签署《解除合同协议书》的方式解除;
2、请求人民法院依据双方签署生效的《解除合同协议书》,判令按照协议约定划分原、被告双方的责任,完成案涉委托项目的后续清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汤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原被告签订的原委托合同以及后续《解除合同协议书》,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之法定情形,两份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委托合同关系于2019年10月9日依照解除协议约定即时解除。结合协议文本、合同实际履行情况,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解除之后双方权利义务予以界定,作出一审判决。
案件总结
本案是典型商事委托合同解除纠纷,商事主体合作过程中,签署解除协议是终止合作、划分权责最重要的书面依据,但很多企业签署解除协议时,对于责任承担、款项结算、已完成工作对价、违约后果约定模糊,后续极易产生诉讼风险 。
本案当中,当事人虽签署书面解除协议,但协议条款内容简略,仅约定合同即时解除、由原告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承担责任的范围、金额、已完成工作如何计价没有细化约定,导致合作终止之后双方各执一词,不得不通过诉讼方式定分止争。代理过程中,我将两份协议作为核心证据,重点向法庭还原整个磋商、签约、解约完整事实链条,论证解除协议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最终合意,应当优先按照该协议确定双方权利义务。
通过本案可以看出,企业在终止合作签订解除、终止类协议时,不能仅简单写“双方合同解除”,应当将已完成工作量、款项退还、费用承担、后续配合义务、违约后果全XX实为书面条款,尽可能提前锁定全部权利义务,以此规避后续诉讼。即便发生纠纷,完整的书面协议,也是诉讼当中最有力的证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尊重商事意思自治原则,主张以双方书面合意作为裁判基础,最大程度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帮助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厘清合同解除后的权责边界,了结双方长期悬而未决的商事争议,减少当事人后续的时间、经济损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