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决机构:XX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5年7月24日
代理律师:朱贺成
代理一方:被申请人(企业方)
案件详情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确认劳动关系纠纷。劳动者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主张其于2024年10月11日入职外地家具企业,岗位为美工,约定月工资8000元,工作地点位于武汉。劳动者提交微信转账记录、钉钉考勤截图、微信聊天记录等作为证据,称由企业法定代表人通过微信发放工资,企业管理人员对其进行招聘、工作安排、钉钉考勤管理,据此请求仲裁委确认双方在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企业支付该时间段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6000元。
案涉被申请人系注册于浙江安吉的家具企业,企业在武汉未设立办公经营场所。我方接受企业委托,作为被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人参与本次仲裁庭审。经梳理全部事实,我方核实:实际招聘、管理该劳动者的主体为武汉本地一家案外电子商务经营部,该经营部经营者即为劳动者所称的企业管理人员。家具企业与该电子商务经营部签署有电子商务合作协议,双方属于商业合作关系,由案外经营部为家具企业运营网络店铺。
因商业合作需要,案外经营部在未完成工商注册阶段,直接使用被申请人企业信息注册钉钉系统,用于自身员工内部考勤管理,并非被申请人企业开展用工管理。微信工资转账,系合作框架下,案外经营部为降低自身运营成本,委托被申请人企业法定代表人代为向其员工代发薪资,并不等同于被申请人直接用工。劳动者实际工作地点在武汉,接受案外经营部的工作指派、日常管理,工作内容属于该电子商务经营部的业务范围,和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人身依附性的劳动管理关系。
庭审过程中,劳动者坚持认为招聘人员属于被申请人企业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即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不认可企业与案外主体的合作关系,对我方提交的合作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部分证据不予认可,抗辩自己并不知晓案外经营部的存在。
仲裁庭围绕劳动关系成立三要件开展调查:双方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用工主体资格、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管理、劳动是否属于用人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双方针对钉钉考勤来源、工资代发性质、实际用工主体、工作归属等核心事实开展举证质证与辩论。我方提交合作协议、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整套证据链条,用以还原商业合作、代发工资、借用企业信息打卡的完整事实,证明案涉真正用工主体为案外电子商务经营部,我方当事人与劳动者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我方抗辩要点
1、请求仲裁委依法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确认劳动者与我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2024年10月1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事实劳动关系;
2、我方当事人无需向申请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6000元;
3、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案件结果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开庭审理,结合全案证据、双方质证意见,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作出裁决:劳动者提交的证据仅可以证实转账、沟通招聘事实,但不足以证明其接受被申请人企业劳动管理,也不能证实劳动内容属于被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仲裁委采信我方全部证据及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请求。若当事人不服裁决,可在收到裁决书十五日内起诉,期满不起诉,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案件总结
本案是企业商业合作过程中极易遇到的风险类劳动争议案件。现实商事合作中,企业之间代发薪资、共用办公系统、人员交叉沟通的情形十分常见,该类操作极易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给企业带来用工赔偿风险。
本案中,劳动者依据钉钉系统显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转账记录,初步形成外观上的用工表象。我方代理工作核心,就是拆解外观证据背后的法律关系,区分商业合作委托代发工资与企业直接发放劳动报酬,厘清借用企业信息打卡和企业自身用工考勤的本质差异。庭审中通过完整证据链还原合作背景,向仲裁庭说明实际招聘、管理、安排工作的主体为案外第三方经营部,劳动者人身隶属于第三方主体。
通过本案也给到企业重要启示:企业对外开展商业合作,应当严格做好人员边界划分,尽量避免替合作方代发工资,严禁出借本企业系统用于第三方员工考勤;一旦出现代发工资等操作,务必留存完备书面合作文件,明确代付性质,固定证据,防止后续被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承担双倍工资、社保、经济补偿金等不必要用工责任。一旦陷入劳动仲裁,需要精准拆解证据表象,抓住劳动关系人身依附这一核心要件组织抗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