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概案情简介
劳动者自某年起即为对方提供劳动,前期属于劳务合作阶段;后个体工商户主体设立,劳动者继续从事岗位工作,但双方始终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工期间劳动报酬均由自然人通过私人渠道转账发放。后续劳动者邮寄文件提出解除双方用工关系,因协商赔偿未果,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仲裁机构逾期未作出裁决后,劳动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方抗辩双方全程仅为劳务关系,新设立的经营主体并未实际开展经营,不具备用人单位身份,不应按照劳动法律承担责任,同时不认可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代理律师接受劳动者委托参与案件诉讼,针对对方抗辩,梳理全部用工、报酬发放、用工主体设立、书面证明、解除通知送达等全套证据,反驳对方劳务关系的主张,论证个体工商户成立之后双方成立合法劳动关系,厘清劳动关系起算、解除节点,主张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等诉求。
二、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个体工商户成立之后,劳动者与该个体工商户建立劳动关系;该个体工商户后续办理注销,由开办自然人承担用人单位对应的法律责任。
1. 支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 14827.59 元**;
2. 支持**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3225 元**
> 两项合计获赔:**18052.59 元**
> 其余诉求因证据、法定条件未满足未得到法院支持。
三、尚丹 律师在本案中核心价值
1. **法律关系精准区分**
区分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时间分界点,抓住个体工商户设立这一关键事实,锁定劳动关系成立时间,避开前期劳务阶段法律障碍,为当事人争取劳动法定赔偿打下基础。
2. **证据攻防突破对方抗辩**
面对对方主张公章系劳动者私自加盖、主体未实际营业、属于个人劳务的抗辩,代理律师充分利用现有书面证明、转账流水、送达凭证,促使法院不采信对方辩解意见。
3. **厘清劳动关系解除时点**
依托邮寄送达签收凭证,固定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保障当事人依法取得经济补偿金。
4. **核算法定赔偿金额**
结合实际工资流水,完成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的法律计算,帮助当事人拿到法律规定的劳动赔偿,在部分诉求不具备法定条件情况下,最大化实现当事人可获得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