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公司(原告)与某公司、某公司分公司(两被告)签订《混凝土及砂石料供应合作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高速公路项目供应材料。原告依约投入巨资建设搅拌站及采石场并持续供货。履约期间,双方因采石场出货不足、混凝土配合比变更、水泥及砂石料价格波动等问题产生分歧。2022年4月,双方因材料整改及调价争议停止履行合同,后经政府部门调解未果,合同于同年7月经另案判决解除。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混凝土计量款1869万余元、退还保证金500万元、赔偿因指定材料及变更配合比导致的损失、支付调差费用及可期待利益等共计6262万余元。被告则提起反诉,以原告断供、质量不合格为由,要求原告支付违约罚款、备用建站费用及采购差价等共计214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双方过错责任如何认定;二是原告主张的因被告指定原材料及变更混凝土配合比导致的巨额成本增加损失是否具备事实与合同依据;三是被告反诉主张的违约罚款、另行招标建站费用及混凝土采购差价损失能否成立;四是双方在实际履行中产生的代付电费、代购砂石料、漏结算货款等各项往来账目应如何准确核算与扣减。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合同合法有效。关于合同解除,双方对配合比等约定不明导致协商不成,均负有责任。关于原告诉请,除退还剩余保证金490万元、双方无争议的水泥调差款14万余元及部分漏结算货款外,其主张的配合比变更及指定材料损失因证据不足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调差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泵送费及分包商砂石料款依约应由第三方承担。关于被告反诉,其主张的违约罚款证据不足,另行建站及采购差价系合同解除后的损失,法院亦不予支持。经法院组织审计核对并扣减代付电费、代购砂石料等款项后,最终判决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剩余款项1348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及被告全部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