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8月3日,原告孙X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钱X,双方通过微信形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约定由钱X为孙X操盘股票,初始资金65万元。钱X在微信中承诺“亏损近10%会自动止损”“亏是肯定不会的”等。操盘后股票出现亏损,2020年3月30日账面亏损近35万元,孙X表示不想再操作,钱X遂卖出股票暂停操盘。2020年7月31日,钱X再次为孙X操盘,孙X未明确拒绝并多次沟通。至2020年10月28日,账户亏损达39.8万余元,孙X修改密码并卖出全部股票,向钱X主张损失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钱X赔偿损失39.8万余元及利息、保函费一千元。另查明,钱X自2011年起在某证券公司担任证券经纪人,至2021年离职注销。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委托理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二是合同无效后的损失应如何分担。钱X辩称其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不得参与股票交易,保底条款无效;孙X私自修改密码卖出股票,损失应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钱X作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孙X委托进行证券买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禁止性规定,该委托理财合同依法应认定为无效。因合同无效造成的损失,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承担责任。钱X明知自身身份仍接受委托并作出保本承诺,且独立操作账户,应承担主要责任;孙X明知钱X身份仍与其达成协议,负有次要责任。法院认定双方合同关系于2020年10月28日终止。结合账户亏损金额,法院酌定钱X承担70%的损失即27.9万余元,孙X自行承担30%的损失即11.9万余元。同时,法院支持了孙X自2020年10月28日起算的利息诉求,但对保函费诉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钱X赔付孙X损失27.9万余元及利息,驳回孙X其他诉求。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