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因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XX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执行中,因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始注册资本X万元并已实缴。后经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至2014年注册资本增至X万元并实缴。2017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增至X万元,股东钟XX认缴出资X万元,罗X乙认缴出资X万元,章程约定增资款应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即2022年6月28日前实缴。但两股东至今未完成实缴。
为此,陈XX在马延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钟XX、罗X乙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钟XX、罗X乙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人陈XX认为,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钟XX、罗X乙作为现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在认缴期限内实缴增资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钟XX、罗X乙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亦未对追加申请提出有效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章程约定了认缴出资额度及期限,现认缴期限已过。工商档案未显示股东已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两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实缴证据。因此,法院支持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
法院最终裁定:一、追加钟XX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案的被执行人,在X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罗X乙为该案被执行人,在X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