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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还债,执行终本怎么办?深圳马延律师代理申请执行人成功追加两名未实缴股东为被执行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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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马延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敏锐的专业判断与出色的策略制定能力。面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僵局,马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工商内档,精准锁定股东未足额实缴出资的关键线索。在证据组织上,马律师全面梳理了公司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的脉络,形成完整证据链,有力证明了股东认缴出资期限已届满且未实缴的事实。庭审中,马律师准确适用执行追加相关司法解释,逻辑严密地论证了追加股东的合法性与必要性,成功打破执行僵局,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深厚的专业功底与实务经验。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原告陈XX与被告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院作出(XXXX)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因某公司未履行义务,陈XX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执行中,因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经查,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初始注册资本X万元并已实缴。后经多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至2014年注册资本增至X万元并实缴。2017年6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将注册资本增至X万元,股东钟XX认缴出资X万元,罗X乙认缴出资X万元,章程约定增资款应在变更登记完成之日起五年内足额缴纳,即2022年6月28日前实缴。但两股东至今未完成实缴。

为此,陈XX在马延律师的代理下,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追加钟XX、罗X乙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其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是否应当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钟XX、罗X乙为被执行人,并在其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申请人陈XX认为,某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钟XX、罗X乙作为现股东,未按章程约定在认缴期限内实缴增资款,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应在未履行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被申请人钟XX、罗X乙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按章程约定实缴出资,亦未对追加申请提出有效抗辩。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某公司章程约定了认缴出资额度及期限,现认缴期限已过。工商档案未显示股东已履行实际出资义务,两被申请人也未提交实缴证据。因此,法院支持追加现股东为被执行人并在认缴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主张。

法院最终裁定:一、追加钟XX为(XXXX)某法执字第XXXX号案的被执行人,在X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二、追加罗X乙为该案被执行人,在X万元范围内对该案债务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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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延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广东格德律师事务所主任、创始合伙人。2018年正式执业,拥有8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持有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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