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销售中心诉称,2021年1月,被告某公司因资金周转需要,与原告进行票据民间贴现。原告支付贴现款179万余元,被告将同等金额的三张电子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给原告。因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行为应认定无效,贴现款及票据应相互返还。故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票据买卖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返还贴现款179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原告直接前手为案外人梅X,双方不存在直接合同关系;被告受梅X指示向原告支付了贴现费用29万余元,应予扣除;原告涉嫌非法从事票据贴现业务,应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均由被告背书转让给原告,双方无基础交易关系。原告分四次向被告支付合计179万余元。票据到期后均被拒付。诉讼中,被告提供转账凭证证明向原告转账合计21万余元作为贴现利息。被告还提供微信聊天记录证明案外人梅X参与洽谈。另查明,本案曾因涉及某集团关联公司被移送管辖,后退回。诉讼中,原告同意返还案涉三份汇票。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票据贴现关系及该行为的效力;二、被告应返还的贴现款金额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票据贴现属于国家特许经营业务,合法持票人向不具有法定贴现资质的当事人进行贴现的,该行为应当无效。本案中,被告将案涉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双方存在票据贴现行为。因原告不具有贴现资质,该贴现行为无效,被告应向原告返还贴现款。关于金额,应以原告支付的票据金额扣除其收到的贴现利息计算。同时,原告应将案涉票据返还给被告。
【裁判结果】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某销售中心与被告某公司之间关于案涉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票据贴现行为无效;
二、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某销售中心贴现金额157万余元;
三、原告某销售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被告某公司案涉三份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四、驳回原告某销售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万余元,由被告某公司负担九千余元,原告某销售中心负担九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