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供应链公司诉称,案外人某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两份《信息技术开发合同》,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水上智慧物流系统相关软件,且知识产权及永久使用权归原告独享。后原告受让了该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然而,被告在合作开发后,擅自将“超联智慧码头管理系统软件”等三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害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著作权登记、赔礼道歉并赔偿87万余元。
被告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已主动撤销涉案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原告诉求无事实依据;且本案为侵权纠纷,原告依据原合同主张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软件与原告权利软件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二、若被告构成侵权,其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及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软件比对,经法院组织双方对源代码进行核验比对,被诉的两项软件与原告权利软件的代码基本一致,构成实质性相似。被告未经同意将实质相近似的软件登记在自己名下,构成侵权。
关于民事责任,因被告在收到交涉函后已主动撤销涉案软件著作权登记,侵权行为已停止,故无需再判令停止侵权。关于赔偿数额,法院指出本案虽源于合同履行,但属侵权纠纷。原告脱离基础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直接主张按合同总金额20%计算违约金有违公平原则。综合考虑涉案软件系委托开发成果、被告过错明显但侵权后果相对轻微、且已主动撤销登记等因素,法院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万元,并在官网刊登声明公开赔礼道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