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简介
我方当事人为被继承人的亲生女儿。被继承人与本案原告系再婚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分两笔向我方当事人银行账户累计转账150万元。后续被继承人去世,原告认为该笔150万元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被继承人在未取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无偿赠与我方当事人,该赠与行为应当归于无效,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赠与无效,并要求我方当事人全额返还150万元。
一审审理后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一审裁判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变更裁判观点,作出改判,支持了原告的诉讼主张,该结果对我方当事人极为不利。
多数代理人会顺着二审思路,围绕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展开实体对抗。张佳伟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陷入实体争议的纠缠,通过复盘全部卷宗,敏锐发现二审判决在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上存在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以此作为再审核心突破口,代理我方当事人启动再审救济程序。
二、案件难点
1. 一、二审裁判结果完全反转,再审改判难度高
一审裁判对我方当事人有利,但二审直接推翻一审结论,作出对我方不利的改判。再审想要撤销已经生效的二审判决,法律上有着严格的改判条件,必须找准原审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再审改判客观门槛较高。
2. 案涉款项财产性质存在重大争议
二审法院认定案涉150万元属于夫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应当归入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范畴。若仅围绕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开展实体对抗,我方将处于被动地位,需要另辟抗辩路径。
3. 案件需适用旧法体系,法律适用有特殊要求
案涉转账、赠与行为均发生在《民法典》正式施行之前,案件审理应当适用行为发生时的《婚姻法》《合同法》及配套司法解释,不能直接援引民法典相关条文,对法律检索与说理提出更高要求。
4. 程序要件极易被忽略,需要识别确认之诉的诉讼标的瑕疵
二审审理过程仅聚焦评判赠与行为实体效力,并未审查原告诉请是否满足确认之诉的法定受理条件。能否论证“确认赠与行为无效”不属于适格确认之诉标的,是本案实现再审改判的核心突破口。
三、办案经过
1. 接受再审委托,完整复盘全案卷宗,定位二审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
张佳伟律师接受我方当事人再审委托后,完整梳理一审、二审全部卷宗材料,对比两级法院裁判文书,拆解二审法院裁判逻辑。
律师没有跟随二审的实体审理思路,而是对比一、二审审理视角的差异:二审仅评判赠与行为实体效力,却未审查原告的诉求是否属于确认之诉适格诉讼标的。即便二审对财产性质的事实认定无误,但在确认之诉程序规则的适用上存在根本性错误,属于再审法定改判事由,就此锁定本案核心再审突破口。
2. 梳理证据,固定案件基础事实
核对转账记录、婚姻登记资料、关联案件生效裁判文书,梳理资金流转的完整背景,整理全部案卷材料,区分实体抗辩角度与程序抗辩角度,确定以程序抗辩为主、实体为辅的再审代理方向。
3. 法律检索,确立再审代理思路,撰写再审申请书
结合案件法律事实发生时间,检索民法典实施前生效的婚姻法、合同法、旧民通意见,同时检索确认之诉相关再审类案裁判。本案中原告诉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本质是其返还财产给付请求的先决理由,并非独立的确认之诉审理对象。律师将该程序瑕疵作为核心再审理由撰写再审申请书,不纠结于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辩论。
4. 参与再审程序,提交代理意见强化说理
再审审理过程中,围绕确认之诉法定要件、本案诉讼请求的程序瑕疵发表代理观点,向合议庭阐明二审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庭后提交书面代理意见,结合法理与类案进一步夯实说理,辅助合议庭审查二审裁判的问题。
四、案件结果
再审法院采纳张佳伟律师的主要代理意见,认定二审判决事实认定正确,但法律适用错误。作出终审裁判: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判决,我方当事人无需返还案涉150万元款项。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合计32450元,全部由原告自行负担。
五、律师价值
1. 穿透实体争议,识别二审根本性法律适用错误,找到再审关键突破口
本案极易陷入案涉款项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实体对抗。张佳伟律师通读全部裁判及卷宗材料后,跳出实体之争,抓住二审对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理解适用错误这一核心问题。明确:即便实体层面可以评价赠与效力,也不等于该请求可以独立作为确认之诉予以裁判,精准捕捉再审改判的法定事由,扭转案件被动局面。
2. 精准把握法律时间效力,正确适用旧法体系
案涉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生效前,律师准确适用当时生效的婚姻法、合同法体系进行论证,保证再审申请的法律依据准确,避免法律适用上的逻辑漏洞。
3. 分层组织再审理由,结合类案构建完整抗辩逻辑
结合卷宗事实、生效裁判、同类再审判例,撰写再审申请及代理意见,向法院充分阐释确认之诉的法定条件,论证原告诉讼请求本身不符合受理要件,推动法院纠正二审法律适用错误。
4. 实现当事人150万元财产权益的终局保护
通过再审代理,撤销对我方当事人不利的二审改判结果,保住150万元案涉款项,实现全面胜诉,避免我方当事人承担大额返还义务。
六、适用场景
1. 夫妻一方将财产赠与第三方(子女、案外人),配偶起诉确认赠与无效、要求返还财产,二审作出不利裁判,需要申请再审的赠与纠纷;
2. 涉及民法典施行之前发生的赠与行为,需要适用旧婚姻法、合同法审理的财产类纠纷;
3. 当事人遭遇确认之诉,需要审查原告诉请是否属于适格确认之诉诉讼标的的民商事案件。
七、律师总结
本案提示,处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纠纷,不只有实体层面财产性质、赠与效力的争议,还应当关注诉讼程序本身,审查原告提出的诉请是否符合对应诉讼类型的法定要件。
确认之诉并非可以随意提起,并不是只要当事人希望确认某一行为效力,就当然属于人民法院确认之诉的受理范围。一个诉求即便实体上看似有道理,如果不具备确认之诉所需的“需要通过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该请求在程序层面即不应得到支持。很多案件中,实体事实没有错误,但程序法律规则适用错误,同样属于再审改判事由。
同时需要注意,纠纷行为发生在民法典实施之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时间效力规则,适用行为发生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不能直接套用现行民法典规则。当事人拿到不利二审判决,不要仅盯着实体事实,也要仔细审视二审判决在法律适用、诉讼程序上是否存在错误,以此寻找再审救济路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