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系第某号注册商标权利人,该商标处于有效续展期内。被告邵X在某电商平台经营网店,销售印有特定字母及图案组合的服装。原告认为被告销售的商品标识与其注册商标近似,构成商标侵权,遂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60余元。被告邵X委托林某律师应诉,辩称案涉商品印花与原告商标在字形、读音及整体结构上存在显著差异,不具有混淆可能性;原告未实际使用涉案商标;案涉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系从第三方店铺采购;实际销量极低且已下架,原告索赔金额缺乏依据且涉嫌恶意诉讼。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主张的注册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二、被告提出的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三、案涉商品的实际销量及赔偿数额应如何认定。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均包含相同核心字样,读音相同,构成商标近似,被告销售行为构成侵权。关于合法来源抗辩,法院认为被告作为服装销售者未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抗辩不成立。关于实际销量,法院认定链接显示的4万余件销量中,存在明显不符价值互换的刷单行为,对刷单销量不予确认。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主观过错及实际销售情况,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4000元。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由原告负担100余元,被告负担20余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