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11月
代理律师:黎芳
代理一方:申请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新生代制造业劳动者遭遇企业恶意违法辞退的劳动争议典型案例。我方当事人于2019年2月15日入职随州市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电焊XX岗位,2020年2月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XX时、计件薪酬制度,在岗履职四年,熟练掌握岗位操作技能。企业内部设有指纹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连续缺勤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为企业日常用XX管理及辞退员XX的主要依据。
在职期间,企业存在多项违规用XX行为。2022年12月,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调整,无正当理由停止安排当事人XX作,当月未向当事人发放任何劳动报酬,恶意拖欠员XX薪资。2023年1月至6月,企业全面停XX歇业,仅按照本地最低XX资标准80%向当事人发放基本生活费,未依法补足停XX期间的薪资差额,持续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2023年6月30日,企业发布正式复XX通知,要求全体员XX7月3日准时返岗、每日四次规范考勤。当事人严格遵守企业管理规定,于7月3日正常打卡到岗,完全配合复XXXX作安排,但企业无任何合理理由,拒不分配岗位XX作任务,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履职。后续企业恶意截取考勤数据,虚构当事人“长期旷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事实,迟迟未出具辞退文书。
直至2023年8月10日,企业单方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旷XX为由强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要求当事人限期办理离职手续。经核查,企业本次辞退程序严重违法,未依法履行事前通知XX会、XX会审议讨论的法定前置流程,仅事后补做内部手续,不符合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同时,在职四年期间,企业从未安排当事人休带薪年假,未支付任何未休年假XX资。当事人与企业多次协商赔偿、补薪无果后,委托黎芳律师介入,依法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我方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9年2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未休年休假XX资2797元;
3、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2年12月、2023年1月、4月、5月、7月、8月欠付XX资合计907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0416.70元;
5、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公开开庭审理、核查全部证据事实,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1、确认双方2019年2月15日至2023年8月15日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2、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XX资1716.32元;
3、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补足欠付XX资4125元;
4、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865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全部款项需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企业逾期未履行的,需依法承担迟延履行法律责任,仲裁费用由败诉企业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的核心争议是企业延迟出具辞退文书、虚构旷XX事实的合法性认定。企业庭审中主张,当事人复XX后考勤残缺、长期不到岗,符合公司自动离职制度,企业辞退合法。我方通过完整举证,还原核心事实:当事人已按时返岗,无旷XX行为,无法XX作的唯一原因是企业拒不分配任务,过错完全在用人单位。
庭审决胜要点仍为企业辞退的程序违法性。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事前通知XX会并听取XX会意见,该流程不可后置、不可省略。企业事后补签的XX会材料不具备法律效力,无法弥补程序瑕疵,因此辞退行为依法认定为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经济赔偿金。
薪资核算层面,结合本案8月中旬解除劳动关系的特殊时间节点,我方精准核算2022年12月、2023年7-8月阶段性欠薪,最大化争取劳动者待岗薪资权益。同时严格适用仲裁时效,精准核算合法范围内的未休年假XX资,保障当事人法定权益。
本案有效维护了青年制造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明确企业不能利用管理优势虚构员XX违纪事实、随意解除劳动关系,为同类新生代劳动者维权提供了优质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