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随州市曾都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11月
代理律师:黎芳
代理一方:申请人
案件详情
本案系用人单位利用复XX考勤漏洞、恶意解除老员XX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案件。我方当事人于2017年2月14日入职随州市某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从事电焊XX技术岗位,2019年与企业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执行标准XX时、计件薪酬制度,在岗履职6年,熟练掌握岗位核心技能。企业制定有指纹考勤管理制度,约定连续缺勤三日以上按自动离职处理,成为企业辞退员XX的主要依据。
在职期间,企业存在多项违规用XX行为。2022年9月,因企业生产调度不足,当事人XX作时长未达标,企业发放薪资低于本地最低XX资标准,变相克扣员XX劳动报酬;2022年12月,企业无故停XX、不安排当事人XX作,当月全程未发放任何薪资。2023年1月至6月,企业整体停XX歇业,仅按最低XX资标准80%发放生活费,未依法补足薪资差额。
2023年6月30日,企业发布复XX通知,要求全体员XX7月3日返岗规范四次打卡。当事人于7月3日正常到岗打卡,完全配合企业复XX要求,但企业无正当理由拒不分配XX作任务,导致当事人无法正常开展XX作。后续企业片面截取考勤记录,无视企业自身未安排XX作的核心事实,以当事人“连续旷XX、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于2023年7月单方解除劳动关系。
经核查,企业本次单方辞退存在严重程序违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员XX需事前通知XX会并履行审议程序,但本案企业仅提交事后XX会盖章材料,无任何事前通知、集体讨论的合法流程,辞退程序不符合法律强制性规定。同时,在岗六年期间,企业从未安排当事人休带薪年假,也未支付任何未休年假XX资,持续侵害劳动者法定权益。当事人与企业多次协商赔偿未果,最终委托黎芳律师介入,通过劳动仲裁依法维权。
我方仲裁请求
1、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2017年2月14日至2023年8月5日存在合法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月至2023年8月未休年休假XX资2437元;
3、裁决被申请人补足2022年9月、12月及2023年4月、7月、8月欠付XX资合计6875元;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4454.55元;
5、本案全部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核查全案证据,依法作出公正裁决:
1、确认双方2017年2月14日至2023年8月5日劳动关系合法存续;
2、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未休年休假XX资1751.72元;
3、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补足欠付XX资3575元;
4、判令被申请人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4765元;
5、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全部款项需在裁决生效七日内一次性付清,企业逾期未履行的,需依法承担迟延履行责任,仲裁费用由败诉企业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厘清了“考勤异常”与“员XX旷XX”的法定界定标准。企业庭审中反复主张,当事人复XX后考勤不完整,符合公司自动离职制度,企业辞退行为合法合规。我方通过完整举证、精准质证,明确核心事实:当事人已按时返岗,无旷XX主观过错,考勤后续缺失的根本原因是企业拒不安排XX作,过错完全归属于用人单位。
本案胜诉的核心关键为击破企业的程序违法漏洞。所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事前通知XX会是法定强制性程序,不可省略、不可事后补正。企业仅凭内部规章制度和事后XX会材料辞退员XX,程序存在根本性瑕疵,必然构成违法解除,需支付双倍赔偿金。
在薪资核算层面,我方严格区分员XX个人原因怠XX与企业经营原因停XX的薪资标准,成功争取待岗期间的足额XX资差额。同时严格适用一年仲裁时效,精准核算近两年未休年假XX资,最大化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案有效规制了部分制造业企业“以制度之名、行侵权之实”的违规用XX行为,明确企业不能利用自身管理优势,将自身经营过错转嫁至劳动者,为同类在岗老员XX维权提供了清晰裁判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