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3月10日
代理身份:代理原告
案件详情
原告为专用汽车、起重设备销售企业,股东实际负责设备销售业务。被告经中间人介绍,向原告采购一台 12 吨五节臂吊机,双方口头商定设备价格 78000 元。设备交付当日,被告出具收条,写明收到设备、设备型号、总价款。
设备交付完成,被告仅支付货款 10000 元,尚欠尾款 68000 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剩余货款。被告抗辩设备交付之后,下游终端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设备支撑、大臂、液压系统存在各类问题,下游客户将设备退回被告处;被告认为设备存在重大质量缺陷,销售方拒绝维修处理,产生维修成本,因此拒绝支付剩余全部尾款。
庭审过程中被告提交下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设备故障现象;原告抗辩,被告收货之后没有在合理检验周期内正式向我方提出质量异议;即便设备存在问题,被告应当提起反诉或者另行起诉主张质量违约责任,不能直接拒付全部货款。经法庭释X举证义务,被告未在指定期限之内提交质量司法鉴定申请。我方代理销售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诉讼,追索剩余设备价款。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购车(吊机)货款 68000 元,并自指定日期起,按一年期 LPR 四倍承担逾期付款利息;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案件结果
1.判令被告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设备尾款 68000 元;
2.驳回原告主张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
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核心:收货方以产品质量问题抗辩拒付全部货款,该抗辩能不能成立。
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收到标的物,应当在合理期限检验,质量异议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提出。被告虽提交下游客户微信聊天记录反映故障现象,但收货之后,被告在向我方支付部分货款、我方催收尾款的阶段,并未正式向销售方提出质量异议;经法院释X,被告也没有申请司法鉴定,仅凭第三方聊天记录,不足以证明设备存在法定质量缺陷,因此质量抗辩不能对抗货款支付义务。
但同时,我方没有提交充分证据证明逾期付款给销售企业造成实际损失,故逾期付款利息诉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提示设备销售商事主体:设备买卖尽量签订正式书面买卖合同,明确质量检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逾期付款违约金。收货一方,若发现货物质量瑕疵,务必在约定或者合理期限书面向卖方提出异议,保留送达凭证;拒绝付款不能随意,质量损害应当通过反诉或者另案诉讼维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