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某区人民法院
判决时间:2026年6月24
代理身份:代理原告(出借人)
案件详情
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夫妻二人从事工程业务。被告以承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筹措资金,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完成款项交付,合计出借本金 200000 元。最初双方口头约定借款利息标准,后期被告不能按期还本付息。
经过原告多次催讨,被告重新出具借条,书面确认借款本金 200000 元,承诺于 2023/12/30 一次性全部还清。借条当中没有再次书面约定利息。还款期限届满,被告分文未清偿。后续微信沟通记录中,被告多次口头承诺还款,但是始终没有实际兑付。
原告认为借款发生在被告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经营工程项目,应当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二人共同承担还款义务。多次电话、微信催收无果,原告委托我方提起民事诉讼,向夫妻二被告追索全部本金以及逾期利息。立案受理之后,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开庭审理,两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庭审,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权利。
我方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本金 200000 元;
2.判令二被告支付逾期利息,自借款到期次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3.判令二被告承担案件全部诉讼费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变更利息计算标准。
案件结果
1.判决第一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原告本金 200000 元,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 3.45% 计算逾期利息至全部清偿完毕;
2.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3.案件受理费由第一被告承担。
案件总结
本案证据链条完整:银行转账流水、后期补打的借条、后续微信聊天记录,互相印证借贷关系真实成立,出借义务已经完整履行,借款人到期不还构成违约。
本案最大争议焦点在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民法典一千零六十四条,认定夫妻共同债务,要么夫妻共同签字确认,要么债务用于夫妻家庭日常生活,或者配偶事后追认。本案借条只有丈夫一人签字,配偶没有共同签署;我方提交材料不足以充分证明该笔借款实际用于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故法院不支持配偶共同偿还责任。
关于利息,重新出具借条只写明本金与还款日期,借条内没有约定借期内利息。我方主张四倍 LPR 高额逾期利息,法院予以调整,按照逾期时一年期 LPR 计算资金占用利息。
提示民间借贷出借当事人:大额借款尽量做到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款项交付优先银行转账,备注 “借款”;到期之后催款留存微信、录音记录;如果约定利息,务必落实书面文字,口头利息后续举证难度极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