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机构: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裁决时间:2023年5月9日
代理身份:代理申请人
案件详情
申请人 2021/4/1 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该人力资源公司作为劳务派遣机构,将申请人外派至外地工程项目从事管道作业岗位。用工单位没有为申请人缴纳包含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
2021/11/4 申请人在项目现场作业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右手食指受伤,先在当地医疗机构门诊长期治疗,病情未见好转,后续转至外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伤情稳定后,人社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本次受伤属于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结论,申请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工伤治疗结束后,申请人返回项目岗位短暂工作,自 2022/4/11 起不再到岗工作。劳务派遣机构否认收到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文书,拒绝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双方协商赔偿无法达成一致。在交涉过程中双方对劳动者受伤之前的月平均工资标准出现重大分歧,单位只认可较低工资标准,申请人坚持实际工资更高。在协商完全陷入僵局之后,当事人委托我方律师代理提起劳动仲裁,主张全套工伤保险待遇。
我方仲裁请求
1.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
2.裁决被申请人赔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护理费、异地就医交通费;
3.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
4.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案件结果
1.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 2022/4/10 解除;
2.裁决人力资源公司七日内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35000 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40770 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4360 元、停工留薪期工资 15000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109.20 元、护理费 682.08 元,合计 145921.28 元;
3.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案件总结
本案属于典型未参保劳务派遣工伤案件,全部工伤待遇依法应当由派遣单位全额承担。庭审首要解决文书送达争议,仲裁机构核实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已经邮寄送达被申请人,单位未收到的抗辩不成立。
工资标准是本案另一博弈重点,工伤待遇各项计算基数高度依赖本人月工资。我方提交银行流水工资凭证,仲裁委最终采信我方主张的月工资标准,保障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计算基数。
部分诉求未获支持有客观原因:医疗费缺少有效票据、跨统筹地区就医交通费没有对应凭证;劳动者自行离开岗位,不存在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
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即便劳动者派驻到第三方项目现场,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未参保就要全额承担高额工伤赔偿。对务工人员,发生工伤第一时间固定医疗票据、工资流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文书务必留存原件,工伤维权不必纠结用工和派遣单位区分,可直接向签订劳动合同派遣单位主张全部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