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7年10月11日,原告刘XX与被告谢XX签订《商铺租用合同》,约定刘XX承租谢XX名下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商铺,租期十年,保证金四千元。合同履行期间,刘XX按约支付租金。2021年11月至12月,谢XX及其妻子多次催促刘XX缴纳物业管理费。同年12月26日,刘XX支付下期租金两千三百余元,谢XX妻子要求其两周内缴清物业费。2022年1月1日,刘XX向某公司增城分公司缴清欠缴物业费一千一百余元及当期费用一百八十余元。然而,2021年12月31日,谢XX以刘XX拖欠物业费为由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2022年1月6日,谢XX强行收回商铺并另行出租给某餐饮店。
刘XX认为谢XX单方违约,导致其无法继续使用商铺及转租给案外人郑X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林智敏律师等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谢XX支付违约金18万元、滞纳金七千余元,返还保证金四千元及剩余租金一千九百余元。谢XX则反诉要求刘XX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缴纳物管费违约金四百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第一,谢XX以拖欠物业费为由单方解除合同是否具备法定及约定条件,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第二,在刘XX存在轻微违约情形下,谢XX是否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没收保证金并要求承担高额违约金;第三,谢XX在另案败诉后,再次以不同名目主张物业费违约金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及证据是否充分。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已生效的(2022)某法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认定,刘XX拖欠物业费的行为虽构成违约,但未对谢XX造成实际损失,谢XX据此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初衷,依据不足。因谢XX已于2022年1月6日实际收回商铺另租,双方合同已实际解除。鉴于刘XX违约程度轻微且已免除违约责任,谢XX没收保证金依据不充分,故支持刘XX要求返还保证金四千元的诉求。关于租金,因谢XX已收回商铺,支持返还2022年1月6日至1月31日期间的租金一千九百余元。对于刘XX主张的18万元违约金及滞纳金,因其自身存在违约行为,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谢XX反诉的物业费违约金,因证据不足且与生效判决认定相悖,亦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谢XX返还刘XX保证金四千元及租金一千九百余元;驳回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谢XX的其他反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