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燃气公司与某投资公司先后签订四份燃气管道安装合同,约定由某燃气公司负责某产业园某小区内的管道天然气配套设施安装。工程竣工后,因当地市政燃气管道未覆盖等客观原因,双方妥协先行完成内部验收以达到交楼条件。数年后,因小区居民通气需求,某投资公司协同供气单位检查发现部分燃气设施需整改,遂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并产生整改费用。双方就工程款结算及整改费用承担产生争议。某燃气公司起诉要求某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一百余万元及违约金,某投资公司则主张扣减整改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支付部分工程款及违约金,并扣减部分整改费用。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林智敏律师代理某燃气公司参与二审诉讼。
【争议焦点】
1. 案涉工程是否具备付款条件。某投资公司主张工程未完成结算且未通过主管部门备案,付款条件未成就;某燃气公司主张工程已验收合格并提交结算资料,付款条件已成就。
2. 整改费用的承担及数额认定。某燃气公司主张涉案工程不存在质量问题,整改属于通气运营维护范畴,不应承担费用;某投资公司主张因施工及材料问题导致的整改费用应由某燃气公司承担。
3. 违约金的计算。某投资公司是否构成逾期付款违约及违约金的起算时间与基数。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出具竣工报告并完成备案,且双方已确认结算造价,具备付款条件。关于整改费用,某燃气公司在前期沟通中对部分整改项目提出建议并认可第三方整改,一审法院根据整改清单区分施工质量问题与通气运营维护问题,判令某燃气公司承担部分整改费用并无不当。关于违约金,一审计算方式符合合同约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某投资公司需向某燃气公司支付四期工程尾款共计一百余万元及相应违约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