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苏X与被告杨X均为某公司股东,苏X原持有20%股权。2021年8月18日,双方及某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苏X将2%股权以159万余元转让给杨X。同日,双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杨X于同年9月29日以648万余元回购苏X持有的剩余18%股权,并约定了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协议签订后,杨X支付了159万余元转让款,但因个人原因未开具完税证明,导致工商变更未完成。此后,杨X未按约支付648万余元回购款,亦未配合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苏X多次催讨无果,遂委托林智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杨X支付回购款及利息、协助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并承担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是案涉《股权转让协议》及《股权回购协议》的效力及履行情况;二是杨X是否构成违约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三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是否合理。
林智敏律师在庭审中指出,两份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杨X未按期支付回购款且未配合办理工商变更,已构成根本违约。关于利息,虽协议约定每日千分之一,但律师结合司法实践,主张以资金占用损失为基础,依法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以确保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同时,律师提交了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苏X为实现债权实际支出了2万元律师费,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协议合法有效,杨X逾期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在杨X缺席且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支持了苏X的主要诉讼请求。最终法院判决:杨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苏X支付款项648万余元及利息(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杨X协助苏X将其持有的某公司20%股权变更登记至杨X名下;杨X向苏X支付律师费2万元;驳回苏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万余元,由苏X负担八千余元,杨X负担6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