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万X与被告某公司于2022年3月22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万X购买某公司开发的某小区商品房一套,总价款277万余元。合同约定某公司应于2024年3月31日前交付房屋,若逾期交房,按日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万X依约付清全款,但某公司未按期交房,直至2024年6月28日才通知办理交房手续,共计迟延89天。万X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4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某公司主张的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是否成立及逾期天数的认定。某公司辩称,施工期间受台风、中高考、疫情、有序用电及文明城市检查等因素影响,属于不可抗力,应据实延期。法院经审理查明,结合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联系签证单》及双方签署的《工期免责情况说明》,对台风影响的26日予以确认顺延,并酌情确认受疫情影响顺延14日,合计顺延40日。对于考试、停电等其他因素,因不符合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免责条件,未予支持。最终认定某公司实际逾期交房天数为49日。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实际逾期交房49日,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一、被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万X逾期交房违约金1.3万余元;二、驳回原告万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四百余元,由万X负担二百余元,某公司负担一百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