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文化科技公司与被告蔡X签订《不定期租赁合同》,承租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房屋作为写字楼,面积639平方米。合同约定了装修免租期、租金标准及4.5万元履约保证金等。某文化科技公司依约向蔡X支付了保证金4.5万元及租金3.2万余元,向某物业公司支付了物业费1.4万余元。2024年3月,某文化科技公司提出退租并于同月27日腾退搬离。因蔡X未退还保证金,某文化科技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蔡X、某物业公司及王X(签约代表)退还保证金4.5万元及利息、律师费五千元,并赔偿免租期占用费损失3.4万余元等。蔡X则提起反诉,主张某文化科技公司承诺承租半年以上,提前退租构成违约,要求其支付免租期37天占用费3.4万余元及居间费损失六千五百余元。
【争议焦点】
1. 案涉租赁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保证金及房屋占用费应如何处理;
2. 某物业公司及王X作为物业管理方及签约代表,是否应承担连带退还责任;
3. 免租期占用费的具体承担比例,以及居间费损失是否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租赁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租赁合同依法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蔡X应退还4.5万元保证金及资金占用利息。某文化科技公司退租未提前30天合理通知,但出租方对合同无效亦有过错,法院酌定某文化科技公司承担免租期50%的占用费1.7万余元。蔡X应退还多收取的4天占用费三千六百余元。某物业公司及王X并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共同责任。律师费及居间费因无合同依据,不予支持。最终判决:蔡X退还保证金4.5万元及4天占用费三千六百余元并支付利息;某文化科技公司支付蔡X占用费1.7万余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