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黄XX与被告彭XX系朋友关系。2021年,双方口头协商共同投资经营跨境货物运输接驳场,并依托某公司(东莞)与某公司(广州)作为经营主体对外运营。双方通过微信多次沟通公司筹备、业务开展及利润分配等事宜。2022年9月,彭XX将黄XX移出所有项目工作群,拒绝分配利润。黄XX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占60%合伙份额,并要求彭XX及两公司支付合伙收益738万余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诉讼中,黄XX申请对涉案项目财务数据进行审计,并公证保全了相关经营数据。
【争议焦点】
1. 双方之间系合伙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2. 合伙份额比例应如何认定;
3. 合伙经营的实际利润收益如何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虽双方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但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双方深度参与公司筹备与运营,且直接协商分红等核心事项,故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关于合伙比例,因现有证据无法明确6:4的约定,法院依法酌定按5:5分配。关于利润计算,因被告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账册,法院依法适用举证妨碍规则,采信原告主张的营业额1165万余元,并结合审计得出的10.98%净利润率,认定合伙利润为127万余元。最终判决:彭XX及两公司共同向黄XX支付合伙收益63万余元;某公司(广州)原独资股东彭X丙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其他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