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黄X甲与彭X甲口头约定合伙经营跨境货物运输接驳场项目,依托某公司(东莞)与某公司(广州)实际运营。项目步入正轨后,彭X甲等人通过私账收取大量款项并隐匿财务数据,随后将黄X甲移出工作群。黄X甲通过公证保全部分经营数据后起诉要求分配合伙收益。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合伙关系,但将合伙终止时间认定为2022年9月,并按对方提供的存在瑕疵的财务数据计算净利润率,判决支付黄X甲63万余元。黄X甲不服,委托林智敏律师提起上诉,主张合伙关系应存续至2022年12月底项目实际停运之时,并要求以审计报告分析的项目总收入重新核算利润。
【争议焦点】
1. 合伙关系终止时间的认定:黄X甲被移出工作群是否意味着合伙关系即时终止,合伙收益应计算至2022年8月还是12月;
2. 合伙项目收支及利润的核算:在对方存在私账收款、财务造假且拒不提供完整账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项目实际总收入及净利润率;
3. 责任主体的界定:某公司(广州)是否实际参与合伙运营,彭X乙及其他相关人员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林智敏律师的代理意见。首先,认定双方未约定合伙期限,且项目实际运营至2022年12月31日,纠正了一审关于合伙提前终止的认定。其次,针对彭X甲作为实控人拒不提供完整财务资料的行为,法院依法适用证据妨碍规则,采信审计报告中关于项目总收入1695万余元的分析意见,并按10.98%的净利润率重新核算利润。最终二审改判彭X甲及两家公司向黄X甲支付合伙收益款93万余元,彭X乙作为一人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对其他无关人员的诉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