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上诉人王XX与被上诉人张XX于2019年3月登记结婚,2021年3月生育一子张X乙。2024年9月,王XX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至某法院,该院判决不准离婚。此后,王XX再次起诉离婚,诉求包括解除婚姻关系、抚养张X乙并由张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以及分割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的房产。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基于不改变现状原则,判定张X乙由张XX抚养,王XX每月支付一千元抚养费至孩子成年。王XX对抚养权判项不服,以张XX患有严重精神分裂症、丧失独立生活能力且无经济来源为由提起上诉,要求改判张X乙由其抚养。王晓秀律师接受张XX委托,作为其二审诉讼代理人,深入调查取证,制定详尽的答辩策略。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在于婚生子张X乙的抚养权归属及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王XX主张张XX患有严重精神疾病且无工作,不具备法定抚养条件,而其自身收入丰厚、学历较高,能提供更优越的物质与教育环境。对此,王晓秀律师在庭审中精准反驳:首先,张XX虽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但经药物治疗后病情已稳定,无证据证明其病情反复或丧失照料能力;其次,张XX虽暂未工作,但其父母有固定收入并出具《协助抚养声明书》,能提供充足的经济支持;最后,物质条件并非唯一标准,情感陪伴更为关键。王XX此前将张X乙留在乡镇由其父母照顾,导致孩子缺乏父母直接陪伴,而张XX在市区亲自照料,孩子已适应且表现优异。
【裁判结果】
某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抚养权归属应重点考量未成年子女的身体、情感及陪伴需求。张XX病情稳定,其父母协助抚养能提供必要经济支持;且张X乙随张XX在市区生活,更有利于满足情感需求,目前状况健康阳光。原审判决由张XX抚养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王晓秀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出色的庭审表现,成功驳回对方上诉,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