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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顺风律师代理华XX确认劳动关系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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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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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张顺风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卓越的专业素养与庭审策略。面对被申请人以“临时劳务”抗辩的困境,张律师精准提炼出“人格、经济、组织”三重从属性这一核心法律逻辑。在证据组织上,巧妙利用对方自认的医疗费支付事实及微信聊天记录,形成证据闭环,有力证明了申请人受公司管理的事实。庭审中,张律师逻辑严密、反驳有力,成功将对方的抗辩转化为确认劳动关系的有利佐证,最终帮助当事人取得胜诉裁决,为后续工伤认定奠定了坚实基础。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申请人华XX于2025年11月3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木工,工作地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负责店面木工装修工作。工资标准为四百余元/天,按出勤天数结算,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5年12月5日,华XX在工作中受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华XX委托张顺风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5年11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某公司辩称:华XX并非正式员工,系临时雇佣的劳务临时工,按天结算报酬,不受公司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华XX受伤后,公司已积极救治并报销相关费用,愿意承担劳务赔偿责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华XX在张顺风律师的代理下主张:其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具有人格从属性;工资由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具有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木工装修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具有组织从属性。且公司自认承担医疗费,符合工伤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本案中,某公司认可华XX由其招用,根据出勤天数结算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支付,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华XX从事的木工装修工作是该公司承包项目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组织从属性特征。综上,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特征。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华XX与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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