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申请人华XX于2025年11月3日入职某公司,岗位为木工,工作地点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负责店面木工装修工作。工资标准为四百余元/天,按出勤天数结算,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王X通过银行转账支付。2025年12月5日,华XX在工作中受伤。为维护合法权益,华XX委托张顺风律师向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2025年11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某公司辩称:华XX并非正式员工,系临时雇佣的劳务临时工,按天结算报酬,不受公司考勤和规章制度约束,双方仅为劳务关系。华XX受伤后,公司已积极救治并报销相关费用,愿意承担劳务赔偿责任。因不存在劳动关系,不符合工伤认定前提,请求驳回仲裁请求。
华XX在张顺风律师的代理下主张:其受公司管理人员安排工作,具有人格从属性;工资由法定代表人转账支付,具有经济从属性;其从事的木工装修工作是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具有组织从属性。且公司自认承担医疗费,符合工伤特征,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劳动关系的成立需同时具备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本案中,某公司认可华XX由其招用,根据出勤天数结算并由法定代表人直接支付,符合经济从属性特征;华XX从事的木工装修工作是该公司承包项目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组织从属性特征。综上,双方符合建立劳动关系的事实特征。
最终,仲裁委裁决:确认华XX与某公司于2025年11月3日至12月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