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铜饰工程公司委托北京强力律师事务所张顺风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承揽合同纠纷诉讼。本案涉及四份工程合同书以及一份增补项目报价单,项目均位于同一属地,包含铜窗幕墙、铜门、铜雨棚等铜制品制作安装工程,合同均约定包工、包料、包安装,设置预付款、进度款、验收款、质保金的四阶段付款模式,质保期为1年。
上述合同均由MX作为被告某集团公司签约代表签字并加盖该集团公司公章。原告按照图纸完成全部加工、供货、现场安装施工,后续又完成铜窗新增增补项目施工。被告方通过个人及第三方账户向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661932元一直未付清。
原告曾分别在2016年、2022年两次向丰台法院起诉,后续均办理撤诉。撤诉之后,原告方自2017年至2023年持续通过微信向项目经办人MX进行欠款催告沟通,多次沟通协商付款未果。原告再次提起本次诉讼,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某集团公司、MX个人连带支付拖欠货款安装款合计661932元,同时主张分笔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由二被告承担全部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某集团公司当庭答辩:案涉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双方不存在真实合同关系;原告将多份独立合同合并一案起诉,违反民事诉讼原则;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MX属于借用公司证照,并非职务行为,公司不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MX未到庭参加庭审,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案涉工程存在质量瑕疵,项目没有完成正式验收,实际工程量无法核实;各方协商已经将债务转移至第三人某装修公司,应当由第三人承担全部付款义务。
第三人某装修公司到庭陈述:案涉铜饰工程确实由原告实际施工完成,工程质量不存在问题;第三人已经超额向被告某集团公司支付整体装修工程款,不具备代被告偿还案涉欠款的义务。
【争议焦点】
1. 案涉多份承揽合同,签约主体一致、项目属地关联,原告合并在同一案件起诉,是否符合民事诉讼审理规则;
2. 案涉书面合同加盖被告某集团公司公章,该公司主张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是否成立合法有效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
3. 原告是否完整履行全部供货、加工、安装义务,案涉工程是否验收,应当结算的工程总价款如何认定;
4. MX借用证照、以被告某集团公司名义签订合同,该行为法律后果应当由谁承担,MX自然人是否需要对案涉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 原告两次起诉后撤诉,期间通过微信持续向经办人催款,本案起诉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
6. 各方曾经协商由第三人代为付款,该协商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债务转移,能否免除原合同债务人付款义务;
7. 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法院是否应当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法院认为,案涉四份承揽合同加盖被告某集团公司公章、合同专用章,属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多份合同签约主体、经办人员一致,工程项目地域关联,合并审理不会不当加重当事人诉累,可以在一案中处理。
结合原告提交的施工图纸、现场项目照片、收款凭证、报价单,再结合第三人当庭陈述,能够形成高度盖然性,认定原告已经完成全部合同及增补项目供货、安装义务。MX持有被告公司公章对外签约履约,原告作为善意相对人有合理理由相信MX具备代理权限,MX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对应的法律责任应当由被告某集团公司承担。
针对诉讼时效,原告2016年起诉构成时效中断,撤诉之后2017‑2023年持续微信向项目经办人催告债权,2022年再次起诉再次发生时效中断,本次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各方仅协商第三人代为付款,债权人没有明确放弃向原债务人追责,不构成债务转移,不能免除被告某集团公司付款义务。
同时法院认为,原被告长期未完成对账结算,原告此前两次起诉后撤诉,对于纠纷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原告主张全部逾期付款利息不予支持;没有充分证据证明MX个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原告要求MX连带还款的诉讼请求。
最终判决:一、被告某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合计661932元;二、驳回原告其他全部诉讼请求。若义务人未按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需要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由原、被告按照裁判结果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