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冯XX均系某中学初二年级学生。2024年7月3日下午,期末考试下课期间,两人在学校楼道走廊里玩耍。冯XX将王XX上衣强行搜走并向前跑,王XX紧随其后追逐并要求归还。冯XX突然将衣服向后抛掷,王XX踩到衣服后滑倒受伤。受伤后,王XX先后在岚县某医院、太原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两次,共计住院11天。经诊断,其伤情为左胫腓骨骨折,并先后进行了骨折闭合复位内固定术及内固定装置去除术。诉讼过程中,经法院委托鉴定,王XX的左胫腓骨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X在翟小娟律师的代理下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中学、冯XX及其监护人、某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2.2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1. 原告王XX的各项损失应如何依法认定;2. 各被告的赔偿责任应如何合理划分与承担。
关于损失认定,法院参照相关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及评定规范,结合票据、医嘱及鉴定意见,对王XX主张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医疗器具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费用进行了严格审查与核算,最终依法确认其合理损失共计11.5万余元。
关于责任承担,法院认为,冯XX在走廊等公共区域抛掷衣物致人损害,未尽基本安全注意义务,主观存在过错,应承担40%的侵权责任,因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王XX参与追逐,对自身安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应自担10%的责任。某中学作为教育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其已充分履行校园安全巡查及劝阻等管理职责,存在管理疏漏,应承担50%的责任。因某中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校方责任险,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内对除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以外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保险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X各项损失共计5.4万余元;
二、某中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X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共计三千余元;
三、冯XX的法定代理人冯X丁、潘XX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王XX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四、驳回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由各方当事人按责任比例依法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