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7月12日15时许,杨XX驾驶某AXXXXX号轻型非载货专项作业车,沿某线由北向南占道行驶至某处时,与相向行驶的李X甲驾驶的某AXXXXX号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X甲受伤及两车受损。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涉案车辆登记在姜XX名下,实际所有人为杨XX,该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李X甲受伤后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疗四次,诊断为右侧髋臼粉碎性骨折、颅内多发小血肿等多处伤情。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李X甲诉至法院,请求三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5.8万余元。诉讼中,因李X甲治疗未终结,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各项损失的合理认定及赔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被告杨XX及保险公司对部分医疗费票据、外购药、护工费、交通费等提出异议,认为部分票据非正规、无医嘱或与伤情无关联性。被告姜XX书面辩称,其仅为名义车主,未实际支配车辆且对事故发生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需依法审查各项费用的证据效力与合理性,剔除重复及无关联支出,并依据相关法律明确交强险赔付后的责任划分比例,以及名义车主是否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定,结合相关办案指引及评定规范,李X甲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摩托车损失等合理损失共计22.2万余元,对重复主张及无关联支出不予支持。因涉案车辆投保交强险,保险公司应在限额内赔偿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及摩托车损失等共计1.8万余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因姜XX对损害发生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由实际驾驶人杨XX按50%责任比例赔偿8.5万余元(已扣除其前期垫付的七千元)。驳回李X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