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梁X于2024年7月受孟某乙雇佣,到某公司承包的某矿业工地从事电焊工工作,约定日工资三百余元。同年8月30日,梁X在施工时不慎被钢材砸伤右腿,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右足趾骨、右跟骨及右胫腓骨粉碎性开放性骨折等。经某人社局认定为工伤,某劳鉴委鉴定为伤残七级,停工留薪期11个月。因某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梁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补助金、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工伤待遇。某公司委托翟小娟律师代理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梁X的工资基数认定及各项工伤赔偿费用的计算标准。梁X主张按日工资三百余元计算月平均工资。某公司辩称,梁X工作未满一个月,工资应按日计算且不固定,应参照2023年度社会平均工资六千八百余元/月作为基数。此外,某公司主张已垫付医疗费二十三点五万余元及救护车、支具等费用,并雇佣护工、支付住院伙食补助,梁X主张的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日用品及食宿交通费等属于重复主张或非必要费用,不应支持。
【裁判结果】
仲裁庭审理认为,梁X所受伤害为工伤,七级伤残,某公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关于工资基数,因梁X工作不满12个月且按日计酬,依法参照2023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六千八百余元计算。关于各项费用,某公司已支付护工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梁X重复主张不予支持;日用品、非必要交通食宿费亦不予支持。最终裁决:某公司支付梁X一次性伤残补助金8.9万余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6.4万余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2万余元、停工留薪期工资7.5万余元及鉴定费四百元;驳回梁X其他仲裁请求。某公司基本实现答辩目的,取得胜诉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