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25年8月,周X乙驾驶某AXXXXX号机动车在某市某县某省道行驶时,与王XX发生碰撞,致王XX受伤及车辆、手机受损。某交警大队认定周X乙负全责。案涉车辆实际所有人为周X丙,在某保险公司晋中市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王XX受伤后在某医院住院治疗121天,经诊断为右侧肩胛骨骨折、右侧髂骨骨折等。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王XX委托翟小娟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9万余元。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某保险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赔偿王XX各项损失4.8万余元,并返还周X乙垫付款2900余元。某保险公司晋中市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主张扣减住院天数及挂床费用,并认为王XX已超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请求改判少承担2.5万余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王XX的住院天数及医疗费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挂床情形;二是王XX虽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其误工费是否应予支持及计算标准如何确定;三是本案诉讼费应由谁负担。某保险公司晋中市分公司认为王XX存在挂床、误工费举证不足且不应承担诉讼费。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住院天数及医疗费,王XX住院期间治疗具有连续性,且大部分为一级护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存在挂床,一审认定并无不当。关于误工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等于劳动能力丧失,王XX一审提交村委证明及营业执照证明其从事木工行业,一审参照建筑业年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合法合理。关于诉讼费,一审根据败诉方承担原则判令上诉人承担符合规定。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