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某建筑公司与某建设公司签订《拉森钢板桩工程施工承发包合同书》,约定某建筑公司承包案涉PPP项目钢板桩工程,明确了单价、租金及付款节点。施工完成后,双方于2021年12月31日进行结算,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157万余元。此后,某建设公司陆续支付部分款项,但仍拖欠92万余元未付。某建筑公司遂向南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并主张案涉工程总承包方某路桥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同时要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庭审中,某建筑公司提交了合同书、结算单、中标公示等证据;某建设公司对欠款事实无异议,但提交转账记录证明已还款65万元,并提交了与某二建公司的《劳务分包合同》以证明工程来源。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一是案涉《合同书》的效力认定及工程款支付义务;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时间与计算标准;三是某路桥公司是否应对案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四是某建筑公司作为分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仲裁庭归纳焦点后,双方围绕违法分包的认定、利息起算点的选择、总包方连带责任的穿透审查以及优先受偿权的主体资格进行了充分辩论。
【裁判结果】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某建设公司将案涉项目再分包给某建筑公司属于违法分包,案涉《合同书》无效。但因工程已验收合格,某建设公司应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经核算已付款项,确认某建设公司尚欠工程款92万余元。逾期利息应以实际欠款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分段计算。因某路桥公司并非合同相对人,且中标时间与合同签订时间存在矛盾,不承担连带责任。同时,某建筑公司作为分包人,不符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定条件。最终裁决:某建设公司向某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92万余元及相应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五千余元;驳回某建筑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仲裁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