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许XX与被告徐XX存在长期合作关系,被告从事建筑行业,常向原告购买焊丝及配件等货物。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被告下单后由原告备货并送至指定地点,被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货款。2020年11月25日,原告向被告供应价值4万余元的焊丝等货物;2021年3月12日,原告再次向被告供应价值4万余元的焊丝。被告收货后仅支付1.5万元,剩余6.6万余元货款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原告遂委托林智敏律师诉至某市某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徐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是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关系是否成立;二是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及起算时间。针对第一个焦点,林智敏律师指出,虽无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送货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符合双方交易习惯,依法应认定买卖合同关系成立。针对第二个焦点,因双方未明确约定逾期付款利息,律师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主张以违约行为发生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分段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分别以2.5万余元和4万余元为基数,自供货次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交易方式符合一般交易习惯,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收货后未足额支付货款,构成违约。法院采纳了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及利息计算方式。最终判决:被告徐X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许XX支付货款6.6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2.5万余元和4万余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分段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0余元及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