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郝X系某直播平台主播,加入某公司运营的某公会。双方初期为松散合作,后某公司以平台更新服务、规避税务风险及影响薪酬发放为由,要求郝X签订《主播合作协议》。协议约定郝X需在指定平台及账号直播,每月最低有效直播82小时,若跳槽或使用非指定账号直播需支付200万元违约金。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X在沟通中向郝X承诺,该协议仅为走形式,不实际履行,不会以此追究违约责任,且王牌协议到期后一并解除。郝X基于此错误认识签订协议。此后,郝X直播账号出现被限流、附近的人被屏蔽等异常,某公司未予协助解决,反以直播时长不足为由暂缓发放并拖欠直播报酬。郝X多次沟通无果后提出退出公会,某公司遂将郝X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200万元违约金及公证费、律师费等损失。郝X委托林智敏律师应诉,并提起反诉,请求撤销《主播合作协议》并判令某公司支付拖欠的报酬及利息。
【争议焦点】
1. 《主播合作协议》是否因某公司欺诈而属于可撤销合同;
2. 郝X使用小号测试账号及退出公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200万元违约金;
3. 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拖欠的直播报酬并赔偿郝X因账号限流导致的损失。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在缔约过程中就签订合同的原因、目的存在虚假陈述,且叶X明确承诺协议仅为走形式、不实际履行,导致郝X产生错误认识而签约,该协议并非郝X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依法支持撤销该协议。因协议被撤销,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某公司主张200万元违约金缺乏合同依据。关于账号异常问题,某公司未协助处理限流问题,且以时长不足为由拒付报酬,郝X提出退会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某公司向郝X支付2020年10月及11月直播报酬共计6.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驳回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