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2月1日,原告方X与被告某公司签订《公寓租赁合同(一)》,约定方X承租某公司位于某市某区某路某号某小区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至2032年9月30日,租金总额为18万余元,某公司应于2018年5月31日交付房屋。合同签订当日,方X向某公司全额支付了18万余元租金。然而,某公司至今未向方X交付案涉房屋。后方X经查询得知,案涉建筑物所在地块暂无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X认为,因案涉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应属无效,某公司应当退还收取的租金并赔偿利息损失。遂委托林智敏律师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判令某公司退还租金18万余元、赔偿利息损失及保全担保费8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某公司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公寓租赁合同(一)》的效力如何认定;二、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问题,即某公司是否应当返还租金、赔偿利息损失及保全担保费。林智敏律师指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某公司明知案涉房屋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仍对外出租,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理应返还财产并赔偿方X因此遭受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及维权产生的保全担保费。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租赁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方X要求某公司返还租金的诉请合理合法。某公司明知房屋无规划许可证仍出租,对合同无效负主要过错,方X主张赔偿资金占用利息及保全担保费800元亦于法有据。法院依法缺席判决:一、确认方X与某公司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一)》无效;二、某公司向方X退还租金18万余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三、某公司向方X赔偿保全担保费800元;四、驳回方X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两千余元、保全费一千余元,由某公司负担。方X的诉讼请求得到法院的全面支持,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