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被上诉人邱X甲于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担任IOS开发工程师。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某公司安排其全资子公司某广告公司为邱X甲缴纳社保并代发工资,但邱X甲的工作地点、内容及汇报对象均未改变。2021年3月5日,某公司以邱X甲私自修改公司网络密码、拒交软件源代码及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邱X甲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裁决某公司支付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及违法解除赔偿金等。某公司不服,提起一审诉讼,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8年1月至2021年3月,并无需支付各项赔偿。一审法院驳回某公司诉求。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某公司主张邱X甲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某广告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应自2018年1月起算。2. 某公司是否应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假工资。某公司主张邱X甲存在篡改密码、私存代码、违反考勤等严重违纪行为,系合法解除,且邱X甲已休完年假。
【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某公司未能就邱X甲离职及重新入职举证,且某广告公司系其全资子公司,期间工资仍由某公司财务发放,一审认定劳动关系自2014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5日存续并无不当。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邱X甲修改密码系利用技术手段侵入系统并造成经济损失,亦无证据证明其拒交代码及严重违反考勤,某公司辞退理由依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关于年休假,某公司未举证证明已安排休假。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某公司需支付邱X甲工资2.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及违法解除赔偿金25.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