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吴X甲劳动争议一案。吴X甲于2019年某月18日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支付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9月15日期间工资2.7万余元。某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作出裁决,要求某公司支付上述工资。某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判决无需支付该期间工资2.7万余元。
经查,吴X甲于2019年3月4日入职某公司担任营运总监,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至2020年3月4日。2019年5月23日,某公司因铺面历史遗留问题无法办理营业执照,在微信工作群发布解散公告,宣布即日起餐厅正式停业、公司解散,并成立清算小组办理离职手续及结算工资。某公司主张已于2019年6月19日结清吴X甲3月至5月份工资,双方劳动关系已结束。吴X甲则辩称,公司解散后其与万某甲作为留守人员为公司寻找新店铺,要求支付6月至9月工资。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状态认定。某公司主张因公司解散劳动关系已于2019年5月24日终止,而吴X甲辩称双方劳动关系至今未解除,其仍为公司留守人员。
第二,吴X甲的月标准工资构成及数额确认。某公司主张吴X甲月工资为两千余元,而吴X甲主张按原标准计算。
第三,某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吴X甲2019年6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的工资2.7万余元。
【裁判结果】
某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关于劳动关系解除问题,根据某公司提供的微信工作群解散公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的终止时间为2019年5月24日。
关于月标准工资问题,根据某公司提供的银行交易明细,确认吴X甲的月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七千元加七百余元社保补贴,共计七千余元。某公司主张月工资为两千余元的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6月至9月工资问题,因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9年5月24日终止,吴X甲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并不能证实公司解散后其系留守人员且仍保留劳动关系,其也未提供寻找新店铺的进展或按原标准领取报酬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某公司已足额支付3月至5月工资,诉请无需支付6月至9月期间工资2.7万余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最终,某法院判决:确认某公司与吴X甲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5月24日终止;某公司无需支付吴X甲2019年6月1日至9月15日期间工资2.7万余元。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吴X甲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