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某公司与被告邱X曾签订劳动合同。邱X主张自2014年3月入职,某公司则主张邱X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与某广告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1月才重新入职。2021年3月5日,某公司以邱X私自修改公司网络密码、拒不交接软件代码及严重违反考勤制度为由将其辞退。邱X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赔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等。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某公司需支付工资2.2万余元、违法解除赔偿金25.7万余元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上述款项。林智敏律师作为邱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争议焦点】
1. 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期间。某公司主张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邱X与案外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林智敏律师指出,该期间邱X的工作地点、内容均未变更,且某公司未办理离职及重新入职手续,工资单仍由某公司财务人员发放,邱X有理由相信系某公司委托代发。
2. 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某公司主张邱X修改后台密码导致网络瘫痪、私存代码拒不交接、严重违反考勤。林智敏律师抗辩称,邱X修改密码系行使超级管理员权限,未造成实际损失;代码存放于云端系经技术负责人陈某同意;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无固定考勤。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未能证明2016年1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邱X与案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认定双方自2014年3月15日至2021年3月5日存在劳动关系。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某公司主张的三项违纪事由均证据不足,构成违法解除。法院判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某公司支付邱X工资2.1万余元、未休年休假工资六千余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5.7万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