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阳X与被告田X因资金周转及项目合作产生经济往来。2018年2月至8月期间,田X多次向阳X借款共计50万元,后于2019年3月归还20万元,余30万元未还。此外,田X还欠付阳X某机场改造工程款项49.5万元。2020年9月30日,双方对前述欠款进行结算并签订《借条》,确认田X向阳X借款79.5万元,借期3个月,月息2%,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一次性还本付息。借款期满后,经阳X多次催告,田X仅于2022年5月及6月通过自行支付及第三人代付的方式共计还款30万元,其余款项拒不支付。阳X遂委托某律师事务所林智敏律师及邱X律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田X偿还剩余借款本息,并承担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及律师费等。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其一,涉案《借条》中79.5万元的性质及效力,即前期欠付的工程款转化为个人借款的约定是否合法有效;其二,在双方未明确约定还款顺序的情况下,田X已偿还的30万元应优先抵扣本金还是利息;其三,阳X为实现债权而主张的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是否具备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应由田X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将合法欠付的工程款转化为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关于还款抵充顺序,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未约定还款顺序的,应当优先偿还利息。经法院精确核算,田X已还的30万元中,20万余元用于抵扣前期利息,剩余9.2万余元抵扣本金。法院最终判决:田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阳X偿还剩余借款70.2万余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70.2万余元为基数,按LPR四倍计算至清偿之日);驳回阳X关于保全保险费及律师费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余元及保全费3500余元由田X负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