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劳动者于多年前入职某钢铁生产企业,岗位为生产工段操作岗位,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单位未向劳动者交付劳动合同文本。岗位执行综合工时制度,实行上12小时休24小时倒班模式,月度工作时间较长。
用工过程中,企业出现工资未能及时发放的情况;自某时间起单位停止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但仍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在职期间,劳动者部分年度未能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
因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劳动者向企业邮寄书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行使被迫解除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提出四项仲裁请求:①支付2023年末至 2024年中拖欠及未足额发放的工资;②支付对应工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③支付两年期间日常加班及节假日加班工资;④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对应的工资。
企业提出全套抗辩意见:
1.不认可劳动者主张的欠薪总额,劳动者向公司存在借款,该笔款项应当抵扣应付工资;
2.企业主张因市场大环境造成经营困难,经企业工会同意后缓发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据此拒绝支付被迫解除对应的经济补偿金;
3.主张员工工资构成已包含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同时提出部分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4.劳动者主张的加班费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
仲裁委对本案采取分别裁决处理方式:将拖欠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作出终局裁决;经济补偿金、加班费事项通过另一份普通仲裁裁决予以处理。
二、案件结果
仲裁机构结合营业执照、《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银行交易明细、工资表、庭审笔录等证据,出具两份仲裁裁决:
1.终局裁决案件:裁决某公司向劳动者支付拖欠劳动报酬数万元(裁决金额已扣减劳动者向企业的借款);裁决支付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数千元。
2.普通非终局裁决案件:
支持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请求,裁决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数万元。仲裁委明确裁判观点:即便企业不存在拖欠工资的主观恶意,但客观上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劳动者依据法律规定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驳回企业“经营困难无主观恶意不予补偿”的抗辩;
针对加班费请求:因劳动者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加班事实、加班时长以及加班费存在差额,该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三、律师价值
本案由张旭律师接受劳动者特别授权,全程代理全部劳动仲裁程序,案件存在仲裁分案裁决、终局裁决+普通非终局裁决并行的特殊复杂程序:
1.完整搭建仲裁请求,全面锁定法定权益:梳理劳动者多年劳动关系、工时制度、工资流水、社保异常等全部案件事实,围绕《劳动合同法》第x条被迫解除制度,完整设计仲裁请求,将欠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加班费、未休年休假工资全部纳入维权范围,不遗漏劳动者可主张的法定权利。
2.证据组织,提前做好诉讼风险提示:指导当事人收集整理劳动关系材料、银行工资流水、社保异常情况、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全套证据;同时向当事人充分释X加班费主张的举证责任要求,提前告知举证不足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3.直击对方核心抗辩,实现经济补偿金胜诉:针对企业以 “经营困难、无主观恶意” 拒付经济补偿金的核心抗辩,庭审中充分发表质证及代理意见。仲裁委最终采纳我方代理观点,认定被迫解除下支付经济补偿金不以用人单位主观恶意为前提,客观欠薪事实成立即应支付补偿,实现经济补偿金诉求胜诉。
4.精准把控特殊仲裁程序,充分告知救济路径:针对仲裁委分案裁决模式,向当事人清晰区分两份裁决不同救济渠道:①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收到裁决15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单位若要撤销裁决,需在收到裁决 30 日内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②普通非终局裁决:用人单位、劳动者任何一方不服,均可在收到裁决书 15 日内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当事人释X后续强制执行的适用条件,完整提示各项程序风险,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
四、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若您或亲友遇到以下场景,可随时联系张旭律师
1.单位拖欠、克扣工资,同时存在劳动者向单位借款、需要借款抵扣工资的情形;
2.综合工时、倒班岗位长期超时工作,计划主张加班费(提示:加班费对劳动者一方举证要求较高);
3.用人单位断缴社保,但仍从工资内扣除社保个人承担部分;
4.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带薪年休假,也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5.劳动者拟依据单位欠薪、社保违法行使被迫解除,索要经济补偿金,单位以经营困难为由拒绝支付补偿;
6.劳动仲裁案件遭遇分案分别裁决,同时出现终局裁决 + 普通裁决,不清楚后续该如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