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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拖欠劳动报酬)仲裁案|成功追回已核算绩效工资、返还违规工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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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张旭律师 在线
河北品思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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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由张旭律师代理劳动者一方。接受委托后,张旭律师全面梳理劳动关系、银行工资流水、出车记录、工资核算明细、罚款记录等全部证据材料,理清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的结算规则,锁定单位扣款没有证据证明造成实际损失这一核心突破口。 庭审中,针对用人单位 “款项未到约定发放时间,不应支付” 的主要抗辩,有条理地举证、质证并发表代理意见,向仲裁委说明:绩效报酬已经核算完毕,金额确定,用人单位不能仅凭内部发放时间约定拒付已核算确定的劳动报酬;针对工资罚款,论证扣款缺少法定事实依据,应当返还。 虽然部分仲裁请求因举证问题未能得到仲裁委支持,但成功应对用人单位核心抗辩,帮助当事人拿回拖欠的绩效工资、基本工资,同时追回被违规扣除的罚款,实现当事人最核心的劳动报酬诉求。

案件详情

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入职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岗位为货运司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含安全奖)+ 绩效(效益工资);绩效工资需要核算,约定核算后3个月内发放。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已核算出申请人多期绩效工资以及4月基本工资,但尚未发放;同时,用人单位直接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罚款,却无法举证扣款对应的损失依据。

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包含:1.支付拖欠的2月至4月工资;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支付日常加班费;4.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答辩意见:绩效工资需结合公司效益核算,按照合同约定3个月内发放;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案涉绩效、4月基本工资还没到约定发放期限,不属于拖欠。司机岗位每月15个班,双人轮换出车,一人出车另一人可以补休调休,不存在加班;双方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后作出裁决:

予以支持: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已经核算完成的多期绩效工资、拖欠的当月基本工资,同时返还从工资中扣除的全部罚款(数千元)。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如果您是司机、物流运输岗位,和用人单位存在绩效工资拖欠、工资克扣罚款、劳动报酬结算争议;同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纠纷。

服务指引:如您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约定绩效不予结算发放等劳动争议,可咨询张旭律师。张旭律师协助评估案件、梳理证据,评估各项主张的法律风险,制定仲裁维权方案,代理劳动仲裁,依法主张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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