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详情
申请人入职某道路运输有限公司,岗位为货运司机。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含安全奖)+ 绩效(效益工资);绩效工资需要核算,约定核算后3个月内发放。
在职期间,用人单位已核算出申请人多期绩效工资以及4月基本工资,但尚未发放;同时,用人单位直接从申请人工资中扣除罚款,却无法举证扣款对应的损失依据。
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x条,以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向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提起劳动仲裁。
仲裁请求包含:1.支付拖欠的2月至4月工资;2.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支付日常加班费;4.主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用人单位答辩意见:绩效工资需结合公司效益核算,按照合同约定3个月内发放;申请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案涉绩效、4月基本工资还没到约定发放期限,不属于拖欠。司机岗位每月15个班,双人轮换出车,一人出车另一人可以补休调休,不存在加班;双方已经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没有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二、案件结果
仲裁委经开庭审理、核查证据后作出裁决:
予以支持:由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已经核算完成的多期绩效工资、拖欠的当月基本工资,同时返还从工资中扣除的全部罚款(数千元)。
三、适用场景与服务指引
适用场景:如果您是司机、物流运输岗位,和用人单位存在绩效工资拖欠、工资克扣罚款、劳动报酬结算争议;同时涉及劳动关系解除、加班费、经济补偿金等劳动纠纷。
服务指引:如您遭遇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约定绩效不予结算发放等劳动争议,可咨询张旭律师。张旭律师协助评估案件、梳理证据,评估各项主张的法律风险,制定仲裁维权方案,代理劳动仲裁,依法主张劳动报酬等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