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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代理某市工伤认定行政案以守为攻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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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工伤
朱玉生律师 在线
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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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朱玉生律师在本案中采取“以守为攻”策略,精准锁定案件核心。首先,巧妙利用已生效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书,将争议焦点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成功转移至“用人单位能否举证证明非工伤”,夯实了工伤认定的基础事实。其次,在庭审中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指出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死者存在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应承担不利后果。朱律师通过严密的证据组织和精准的法律适用,有效抵御了某公司的无理诉求,成功维持工伤认定决定,为家属后续索赔扫清障碍,展现了深厚的行政诉讼实务功底。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工亡职工刘XX在某公司车间工作时不慎摔倒死亡。其配偶刘XX向某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某人社局经审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认定刘XX为工亡。某公司对该认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决定书。某公司的核心理由是:刘XX填写的入职登记表系其子代签,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且刘XX系擅自进入车间,不属于工作原因受伤。朱玉生律师接受刘XX委托,作为一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积极应诉。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某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是否合法,即刘XX的死亡是否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某公司主张双方无劳动关系且非工作原因,而刘XX方主张完全符合法定工伤认定情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XX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事实已由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予以确认,是本案审理的前提。刘XX在某公司车间内工作时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情形。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某公司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刘XX存在不得认定工伤的情形。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某人社局的工伤认定决定。

 

【适用场景】

本案适用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突发事故死亡,用人单位以入职材料代签、未签订书面合同或擅自进入工作区域等理由否认劳动关系及工作原因,进而提起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场景。同时,也适用于工亡家属面临用人单位恶意诉讼拖延赔偿时的应对参考。

 

【服务指引】

在工伤认定行政纠纷中,劳动者家属应注重收集并保存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事实的证据。若用人单位提起行政诉讼,家属应积极应诉,善用已生效的确认劳动关系的民事判决书作为核心证据。同时,明确工伤认定行政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紧抓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宗旨,以守为攻,确保工伤认定决定得以维持,为后续工亡待遇索赔扫清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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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玉生律师,山东费县人,现就职于临沂市市直律所-山东鹏哲律师事务所。毕业于山东政法学院,经过四年专业法学培训后,进入费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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