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男,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广州市海珠区,具体门牌及公民身份号码略)与被告(深圳XX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XX,具体门牌及公司名称略;法定代表人姓名略)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公寓租赁合同(一)》,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广州市白云区方华XX某公寓(具体门牌及房号略)的房屋,租赁期限自2018年4月1日起至2032年9月30日止,租金总额为160000元,由原告一次性付清;被告应于2018年5月31日将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共计190000元,其中包含租金160000元及团购费30000元,被告出具收据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因涉案建筑物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被告至今未交付房屋,故合同应属无效,被告应返还收取的款项并赔偿利息损失及维权费用。经查,涉案地块及地上建筑物暂无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办案经过】
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2名(律师姓名及律师事务所名称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意见,法院依法缺席审理。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公寓租赁合同(一)》、银行流水、收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协助司法查询复函》等证据,证明双方签订合同、原告支付190000元、被告未交付房屋以及涉案地块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事实。法院在审理关联案件过程中对涉案土地及建筑物的规划性质及报建情况进行查询,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复函载明涉案地块暂无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被告未作答辩,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明知房屋未取得许可证仍出租,对合同无效负有主要过错,应赔偿原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原告主张的财产保全担保费800元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关于利息,法院确定以19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日期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2月11日签订的《公寓租赁合同(一)》无效;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退还1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以190000元为基数,2018年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保全担保费800元;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2230元、保全费1574元,均由被告负担。如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本案审判人员及书记员姓名已按隐私要求屏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