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刘X,男,1998年出生,某市无业人员。2024年至2025年间,刘X在某网络平台上以虚构的身份信息与多名被害人建立联系,通过编造需要缴纳手续费、保证金等理由,多次骗取被害人钱款,单笔金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涉案金额合计人民币3.8万元。案发后,刘X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涉嫌诈骗罪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刘X诈骗金额虽然不大,但系多次实施诈骗行为,且被害人数较多,社会影响面较广。如何在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争取缓刑,是本案辩护的核心目标。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制定了“认罪认罚+全额退赔+争取谅解”的三步辩护策略,通过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发掘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情节。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刘X犯诈骗罪的基本事实不持异议,但恳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以下从宽情节,对刘X适用缓刑:
第一,刘X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刘X归案后主动交代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多起诈骗事实,其供述的完整性和主动性体现了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第二,刘X已全额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在本案审理期间,辩护人协助刘X家属积极联系各被害人,全额退还了3.8万元涉案款项,所有被害人均出具了书面谅解书。
第三,刘X系初犯,无前科劣迹。 刘X此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系因法律意识淡薄、一时贪念所致,其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再犯可能性低。
第四,刘X诈骗金额较小,单笔金额低,社会危害性相对有限。 综合全案情节,刘X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的缓刑适用条件。”
赵飞全律师在庭审中还重点阐述了刘X的悔罪表现及再犯可能性低的理由,指出刘X在归案后主动接受法律教育,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确有悔罪表现。
三、判决结果
某市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赵飞全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刘X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符合适用非监禁刑的条件。2026年5月,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刘X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多次小额诈骗案件中获得缓刑判决的成功案例,充分体现了专业的诈骗罪律师赵飞全在量刑辩护方面的精细化操作能力。本案的启示在于:对于诈骗金额较小、系初犯偶犯的被告人,辩护律师应当积极促成全额退赔和被害人谅解,这是争取缓刑的关键因素。同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也为被告人争取到了量刑上的实质优惠。本案也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真诚悔罪的被告人,在法律框架内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