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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犯罪对象不存在——孙X、周X抢劫案无罪辩护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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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随后不久,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孙某和周某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孙某和周某都被无罪释放。

案件详情

一、案件基本情况

当事人孙X,男,28岁,无业;当事人周X,男,26岁,无业。2025年底,公安机关网警在巡查中发现,孙X与周X在某贴吧和QQ聊天中多次讨论“去抢一个XX富商”获取钱财。二人因缺钱产生抢劫念头,周X通过网络购买了一份所谓的“XX富商”信息,但该信息内容模糊,无法核实富商的真实姓名、地址等具体情况。孙X从外地乘飞机赶至周X所在城市会合,二人在见面后不到三天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以涉嫌抢劫罪(犯罪预备)将孙X和周X刑事拘留,后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坚持以抢劫罪(犯罪预备)移送起诉。孙X家属在孙X被批捕一个月后委托辩护律师。

二、辩护过程

辩护律师通过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及查阅卷宗材料,认为孙X和周X仅是犯意表示,且无证据证明抢劫对象“台湾富商”存在,不构成犯罪。律师多次向检察院陈述法律意见,希望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但检察院还是坚持以抢劫罪(犯罪预备)移送起诉。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辩护的策略,并取得被告人孙X的认同。辩护律师在庭前制定了详细的发问提纲和起草了图文并茂的辩护词,从案件事实到法学理论详尽论述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的区别、犯罪对象不能等,认为孙X不构成抢劫罪。

辩护词核心观点节选: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孙X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宣告无罪。

第一,孙X与周X只是对拟抢劫对象有过犯意表示,但尚未达成一致同意实施抢劫的计划。双方只有抢劫的犯意沟通,没有具体的抢劫计划。根据孙X和周X的贴吧、QQ聊天记录内容,二人因为缺钱有一起去抢钱的想法,但双方没有商量具体的实施计划,没有确认拟抢劫对象的真假、也没有确定怎么抢、没有去现场踩点、更没有准备与抢劫有关的工具。二人虽然意图抢劫,但是主观上并不稳定甚至有所退缩,只是达成了一致的沟通意向,仍属于犯意的沟通阶段。

第二,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拟抢劫对象的真实存在,即犯罪对象不能。本案犯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台湾富商,而现有证据显示,台湾富商的信息是周X从网上所购,但据其供述该信息没有详细内容。孙X既不知道卖家,也不知道这个富商的任何信息。客观上这个富商是不存在的。预谋抢劫一个不存在的人属于犯罪对象不能,二人的行为不可能发生结果,无法对所谓的富商产生任何潜在或现实的威胁。

第三,被告人没有实施抢劫的预备行为。犯罪预备是对实行犯罪起促进作用的行为,即准备犯罪工具、制造条件;而犯意表示只是行为人单纯流露犯意,是否有进一步的犯罪行为尚不确定,也没有对法益构成现实威胁。犯意表示并不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可以构成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三、判决结果

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起诉,随后不久,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对孙X和周X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孙X和周X都被无罪释放。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犯意表示与犯罪预备区分的经典无罪案例。抢劫罪的犯罪预备要求行为人已经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而单纯的犯意流露和沟通协商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本案的另一个重要辩点在于犯罪对象不能——行为人预谋抢劫的对象客观上不存在,其行为不可能对任何法益造成现实威胁。

本案的启示在于:辩护律师在办理抢劫罪预备案件时,应当严格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出了单纯的犯意表示阶段,是否真正实施了为抢劫创造条件的行为。同时,犯罪对象是否存在也是判断是否构成犯罪预备的重要因素。辩护律师应当善于运用犯罪构成理论,从主客观两个维度为当事人争取无罪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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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为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刑事辩护领域深耕多年,主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刑民/刑商交叉案件、经济犯罪、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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