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基本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4年8月,被告人陈X在某市某商场停车场内,趁被害人王X不备,将其放置在电动车踏板上的手提包盗走,包内有现金8000元及手机一部。一审法院认定陈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陈X不服,提出上诉。陈X家属委托赵飞全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
二、辩护过程
赵飞全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审查了一审卷宗材料,发现本案存在严重的证据问题。
辩护词核心内容如下:
尊敬的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审判员:
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X犯盗窃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宣告陈X无罪。
一、本案缺乏证明陈X实施盗窃行为的直接证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仅拍摄到一名男子在停车场内短暂经过,但因距离较远、画质模糊,无法辨认该男子的面部特征,更不能确认该男子即为陈X。
二、本案缺乏赃物证据。侦查机关未在陈X住处或身上起获被盗的手提包、现金及手机。在没有赃物的情况下,仅凭被害人的陈述和模糊的监控录像,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三、陈X始终否认实施盗窃行为,其辩解具有合理性。陈X在侦查、审查起诉及一审阶段均稳定供述其案发时间段在附近餐馆用餐,并提供了微信支付记录予以佐证。
四、本案存在他人作案的可能性。案发停车场人流量较大,不能排除其他人实施盗窃后离开、陈X恰好在场经过的合理可能性。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当宣告陈X无罪。
赵飞全律师在二审庭审中重点对监控录像的证明力提出质疑,并申请法庭调取了案发地周边的其他监控视频,进一步印证了陈X在案发时间段的活动轨迹与指控的作案时间存在矛盾。
三、判决结果
2026年3月,某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陈X犯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定罪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依法撤销原审有罪判决,宣告陈X无罪。
四、案例评析
本案是专业的盗窃罪律师在二审阶段成功争取无罪判决的典型案例。盗窃罪无罪辩护的核心在于对证据链条的解构——当客观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时,“疑罪从无”原则的适用就成为无罪判决的法律依据。赵飞全律师通过精准的证据分析和有力的法庭辩护,成功说服二审法院撤销有罪判决,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