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对方以患病为由要求移交女儿抚养权,沈杰律师据理力争,诉讼请求全部被驳回
案例专长
婚姻家事|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判决时间
2026年03月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人民法院
代理方向
代理被告,抗辩原告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负担。
一、案情内容
原、被告早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婚生女由原告直接抚养,被告按月支付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承担一半。后续双方又经法院调解,调高了孩子每月生活费标准,被告也按调解协议结清对应抚养费。
之后原告向法院提起变更抚养关系诉讼,主张自己确诊焦虑状态,身体不适需要长期服药治疗,没有能力继续照顾女儿;同时称孩子本人也愿意跟随被告生活,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变更为由被告直接抚养,原告愿意承担抚养费。
接受委托后,沈杰律师了解到,被告长期在外地浙江工作,已经重新组建家庭,再婚后又生育一名子女;被告之前还有一段婚姻,同样需要承担前婚子女抚养开支,被告现任配偶也有需要抚养的子女,整个家庭抚养负担较重,客观上没有条件直接接走照料这名女孩。
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双方多次因为孩子接送、探望发生冲突,双方互相拉黑联系方式,还曾经报警处理。原告提交医院病历、孩子出具的情况说明,以此佐证自己无力抚养、孩子希望跟随被告生活。
沈杰律师当庭抗辩:第一,被告长期异地工作,重组家庭子女众多,时间、精力客观不足以直接抚养孩子,如果强行变更抚养权,会破坏孩子现有的稳定学习生活,损害孩子身心健康;第二,原告虽存在焦虑状态,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已经完全丧失抚养子女的能力,其还有父母协助帮忙照料孩子;第三,孩子出具的意愿说明存在受外界因素影响的可能性。
法院结合孩子已经长期在本地就读初中,跟随母亲生活多年,贸然变更环境不利于青春期女孩成长等事实,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终驳回原告变更抚养权的全部诉求。
二、本案适用于遭遇哪些情形的客户可联系沈杰律师
1.对方起诉要求把婚生子女变更交由我方直接抚养,但我方客观工作、家庭条件不适合直接带孩子生活,不希望接手直接抚养权;
2.离婚后对方以自身生病、失业等理由,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你方不愿意接受子女直接抚养;
3.离婚后双方就子女抚养权、探望、抚养费产生矛盾,发生报警、冲突,面临家事诉讼;
4.重组家庭,身上背负多段婚姻带来的多名子女抚养压力,遭遇变更抚养关系诉讼;
5.本人长期异地工作,被起诉变更抚养权,希望保留原有离婚确定的抚养现状。
三、沈杰律师服务内容
1.案件咨询:梳理离婚、子女抚养全部过往文书(调解书、离婚协议、公证书等),评估案件诉讼风险;
2.证据梳理:指导收集社保参保证明、婚姻、子女出生相关全套证据,整理抗辩证据链;
3.案情研判:结合当事人异地工作、重组家庭多子女抚养负担,制定整体庭审抗辩思路;
4.文书起草:组织答辩意见、质证意见,梳理庭审重点抗辩观点;
5.出庭代理:全程参加庭审,针对对方病历、子女情况说明等证据进行质证抗辩,围绕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进行法庭辩论;
6.判决后答疑:解读判决书结果,告知后续抚养费、探望权的应对方案。
四、律师价值
变更抚养关系案件,法院裁判核心遵循“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但很多当事人存在误区:认为只要一方身体生病,抚养权就必然可以变更。沈杰律师代理本案被告,没有被动应诉,而是精准抓住本案关键抗辩要点。
首先,厘清客观现实,向法庭完整呈现被告的现实处境:长期异地务工,已经重组家庭,身负多段婚姻多名子女的抚养义务,家庭精力、经济均难以承接新增的直接抚养责任,强行变更会直接打破被告现有的家庭秩序。
其次,针对原告提交的疾病病历证据,律师区分“患有疾病”和“完全丧失抚养能力”两个法律概念。患病不等于丧失抚养能力,结合原告还有父母帮扶照料孩子的客观事实,向法庭说明现有证据达不到法定变更抚养权的条件。同时对孩子出具的情况说明提出合理性质疑,提示法庭考虑外界因素对未成年人表达意愿的干扰。
再者,向法院重点阐述子女成长现状:女孩正处于初中青春期,多年稳定的就学、生活环境不能轻易打破,贸然更换直接抚养人会对女孩身心带来不利影响。
家事案件不只是法律条文对抗,法官会大量参考现实生活情况。如果当事人自行应诉,很容易陷入对方叙事逻辑,难以把我方客观困境完整传递给法庭。沈杰律师从事实、证据、未成年人成长多个维度构建完整抗辩体系,说服法庭采纳代理意见,成功阻止抚养关系变更,保全了被告家庭,同时也避免未成年子女生活环境遭受剧烈变动,实现法律效果与子女保护兼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