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被告王X甲以交纳投标保证金为由向原告苟某借款120万元,苟某分三次向其转账共计120万元。后王X甲邀请苟某入股某酒店公司。2019年3月,苟某欲退出该公司,各方签订《股权退出协议书》,约定王X甲向苟某退回12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存款基准利率3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019年9月,苟某要求还款,王X甲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要求继续出借,并出具《借条》载明借到120万元,归还时间按原协议约定执行。2020年8月,王X甲又出具《欠条》确认欠付利息26.8万元。因王X甲逾期未还款,苟某委托尹春梅律师诉至法院,要求王X甲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及相应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及效力,以及利息的计算标准。
首先,关于法律关系性质。苟某最初向王X甲转账120万元,后双方通过签订《股权退出协议书》将款项转化为退股款,王X甲负有返还义务。其后,双方再次达成新的合意,王X甲出具《借条》,将退股款转化为民间借贷,双方成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其次,关于利息计算标准。原《股权退出协议书》约定了资金占用利息,但后续双方重新达成借款合意并出具《借条》时,并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王X甲出具的《欠条》中载明的利息金额超过了法律规定,且属于事实认识错误。因此,利息应分段计算:前期按原协议约定标准计算,后期因未约定逾期利率,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苟某与王X甲之间成立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王X甲未按约还款,构成违约。法院依法判决:一、王X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苟某返还借款本金12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至2019年9月3日利息为2.1万余元;自2020年3月18日起,以120万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本金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苟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