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原告王XX与被告冯XX、张XX签订《入股协议书》,约定王XX出资42.5万元入股某公司成都旗舰店项目,占股5%,不参与经营但享受分红。协议签订后,王XX将款项转入冯XX账户。后某公司成立并开业,王XX在股东群内接收了1万元分红。2022年,王XX以冯XX并非某公司登记股东、未成立项目公司、其未获股东身份为由,诉请解除《入股协议书》并要求冯XX、张XX退还投资款42.5万元及利息。张XX系冯XX妻子,王XX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尹春梅律师接受冯XX、张XX委托,作为其共同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王XX与冯XX签订的《入股协议书》应否解除,若解除,冯XX是否应返还投资款42.5万元及利息。王XX主张其合同目的系成为显名股东并享受权益,因未登记且未享受权益,故目的无法实现。尹春梅律师则抗辩称,某公司实际已成立并运营,冯XX虽非登记股东,但系实际控制人,王XX的5%股权包含在冯XX由他人代持的股权中,且某公司认可其股东身份并愿配合变更登记;同时,王XX已实际获得分红,其获取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投资亏损风险应由其自行承担。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入股协议书》未明确约定办理工商登记,冯XX实际持有某公司股权,某公司亦认可王XX的股东身份并同意配合变更登记。王XX已实际获得分红,其获取投资收益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王XX作为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其要求解除合同及返还款项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王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由王XX负担。尹春梅律师代理被告方取得胜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