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经过】
2019年8月,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顾X处理某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宜。同年10月,顾X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朱X签订《外墙真石漆框架协议》,将某小区二期部分楼栋的外墙真石漆及保温工程分包给朱X,约定履约保证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朱X通过案外人赵X账户向顾X转账支付保证金20万元,顾X出具收条。此后,朱X未获通知进场施工,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顾X及某XX集团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外墙真石漆框架协议》的效力及保证金返还义务主体;二、顾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三、某XX集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辩称未签订协议也未收取保证金,顾X系个人行为;顾X辩称系受公司委托,款项已转交他人;某XX集团辩称不知情且未收取保证金,涉案工程非其承包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X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朱X,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顾X虽未取得明确授权,但持有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具备代理权外观,朱X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承担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义务。因朱X未及时起诉确认合同效力,起诉前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起诉后的利息予以支持。某XX集团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朱X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