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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梅律师代理朱X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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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价值

尹春梅律师在本案中展现了精准的法律判断与出色的证据组织能力。面对被告互相推诿的复杂局面,尹律师敏锐抓住顾某持有《授权委托书》这一关键证据,准确界定表见代理的法律关系,将诉讼策略聚焦于某建筑劳务公司。庭审中,尹律师通过严密的逻辑论证,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合同无效后的财产返还责任及表见代理的成立,有效排除了某建工集团的无关抗辩,最大程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全额追回保证金及法定利息的诉讼目标。

案件详情

【案情经过】

2019年8月,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顾X处理某小区二期工程项目的一切事宜。同年10月,顾X以某建筑劳务公司名义与朱X签订《外墙真石漆框架协议》,将某小区二期部分楼栋的外墙真石漆及保温工程分包给朱X,约定履约保证金30万元。协议签订后,朱X通过案外人赵X账户向顾X转账支付保证金20万元,顾X出具收条。此后,朱X未获通知进场施工,多次要求退还保证金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某建筑劳务公司、顾X及某XX集团退还保证金20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涉案《外墙真石漆框架协议》的效力及保证金返还义务主体;二、顾X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某建筑劳务公司是否应承担返还责任;三、某XX集团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某建筑劳务公司辩称未签订协议也未收取保证金,顾X系个人行为;顾X辩称系受公司委托,款项已转交他人;某XX集团辩称不知情且未收取保证金,涉案工程非其承包范围。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X将工程分包给无资质的朱X,合同无效,基于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顾X虽未取得明确授权,但持有某建筑劳务公司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具备代理权外观,朱X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构成表见代理,该代理行为有效,某建筑劳务公司应承担返还20万元保证金的义务。因朱X未及时起诉确认合同效力,起诉前的利息损失由其自行承担,起诉后的利息予以支持。某XX集团非合同相对人,不承担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建筑劳务公司向朱X返还保证金20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起算的资金占用利息;驳回朱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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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春梅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四川师范大学,获法学学士学位,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四川省律师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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